为了维护困难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困难单位职工的居住水平,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文件规定,现对缴存住房公积金困难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 缴存住房公积金困难单位的确定
铜川辖区内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因生产经营、经济效益不好等情况,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确定为缴存住房公积金困难单位,并按照该办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不定为困难单位。发生上述情况的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在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二、困难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
1、困难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可低于我市现行20%的标准,但不得低于5%,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为5%。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缴存比例。
2、单位为职工按最低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仍有困难,职工要求自己全额缴存的,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由所在单位每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3、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后将单位缴存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挪作他用。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三、困难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死亡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一年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贷款本息并且正常还贷一年以上的;
6、房租超出家庭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四 、困难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
1、困难单位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后,购买80平方米以下的自住住房、偿还原有其它住房贷款以及装修自住住房时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困难单位职工购房时借款额不得超过购建房及抵押房屋价值的70%,最高额度为8万元。贷款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收入的50%,贷款年限不超过10年,装修贷款时不超过5万元。困难单位职工购房贷款应有2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职工提供担保,保证人担保期间不能支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应低于借款人夫妇双方及担保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之和的5倍。
3、困难单位职工购房、偿还原有其它住房贷款或装修自住住房申请贷款时,如不能提供房产抵押的,可由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正式职工提供保证,贷款额不得超过担保人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之和,保证人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直接责任,保证人数额不限。
4、贷款偿还实行按月还款,提前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或提前部分还款,应在贷款正常还款一年后开始办理。提前部分还款不低于1万元。
5、贷款偿还逾期三个月以上,住房公积金中心有权从借款人夫妇双方及担保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扣收直至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追偿。单位职工贷款后如发现贷款挪做其他用途或已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等,有可能形成贷款风险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要求贷款人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
6、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他要求按照《铜川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执行。
五、本办法由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解释。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OO八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