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公积金中心
本站支持IPv6
返回主站

对单位逾期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或逾期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处罚

来源:市公积金中心 发布时间:2022-03-01 09:22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基本编码 61021304600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行政层次 市级
行使主体 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承办机构 业务科、各管理部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依据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的违法行为或者交办、上报、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合议审查;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可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流程图 流程图
监督方式 0919-3286338

网络编辑:刘慧君
信息审核:赵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