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就调整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
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2020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项目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文件为准。
2021年度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2020年度铜川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392.5元的3倍,即16177.5元。
职工实际月平均工资低于铜川市政府规定的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职工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工资标准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21〕5号)确定。王益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850元/月;印台区、耀州区、宜君县最低工资标准为1750元/月。
二、其他事项
各缴存单位应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缴存基数,缴存基数调整工作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结束。单位在调整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时,应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