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公积金中心
本站支持IPv6
返回主站
当前位置: 政务服务 / 办事须知

关于调整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来源:市公积金中心 发布时间:2010-07-12 08:47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自2010年7月1日起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为住房公积金2010年缴存年度,职工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调整为机关及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存基数包括职务(技术等级)工资、级别(岗位)工资、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国家批准设立的津贴补贴、暂时保留的改革性补贴(不含住房补贴)项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存基数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国家设立的津贴补贴、暂时保留的改革性补贴(不含住房补贴)项目。
  二、2010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般不超过2009年铜川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倍,根据2009年度全市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28217元测算,我市职工2010年度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1757元,缴存额上限为2939元;根据2009年职工月最低工资630元测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158元。
  三、铜川市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执行《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的25%。
  四、职工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2009年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之和。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到元。
  五、今年未调整过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缴存单位,在完成2010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汇缴后于2010年7月份进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调整,报送2010年7月份单位《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单位月缴存额高于最高限额的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低于最低限额的应及时提高或向我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


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0一0年七月六日 


网络编辑:市公积金中心
信息审核:市公积金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