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属驻铜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实行属地化管理。省财政厅三金处已于2004年底将各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含住房补贴)划转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自2005年1月起,各单位账户设立、缴存、支取、贷款、转移等住房公积金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现省财政厅通知,自2005年5月起,移交的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随单位经费一同拨付至各单位,由各单位统一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望各单位尽快安排专人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系,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等业务。
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的中省属单位,应该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于2005年5月底之前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帐户设立手续。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