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窗口及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充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投诉方法:
服务对象到窗口办理事项时,对窗口工作人员在执行政策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等方面有意见,均可投诉。投诉可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涉及重大事项的投诉,应采用书面形式。
二、投诉受理范围:
1、受理事项不按承诺及时审批或转报的;
2、按规定应受理的事项,推、拖或借口研究、请示,迟迟不给申请人办理的;
3、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或让申请人报销单据及其他变相从申请人处获得好处的;
4、态度恶劣、言语生冷,喝骂或讥讽申请人;
5、工作态度不认真,不负责任,不能一次性明确告知申请人提交有关手续、材料,致使申请人反复跑腿而办不了的;
6、其他违反行政审批规定的行为。
三、不予受理的投诉。
(1)申请人申请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违反中心管理制度致使不予受理的;
(2)申请人未按要求交齐所需办证材料的致使不予受理的;
(3)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致使申请事项未通过的。
(4)其它不属于中心职权范围的事项。
四、投诉受理部门、电话受理部门:中心综合科投诉电话:0919-3286338
五、投诉受理部门接到投诉后要予以登记。口头投诉的,要做好记录。符合连条件的要立案受理,并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查核实。
六、投诉受理部门处理申请人投诉实行承诺办理制。对一般投诉,要及时处理,现场予以答复;不能现场答复的,要在当日或次日给予答复。对比较复杂的或涉及两个以上科室需要协调处理的投诉,要尽快和有关科室进行协调,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应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的,要及时向投诉人说明情况。
七、处理投诉要做到客观、公正,对每起投诉都要认真做好记录,想投诉人解答有关问题或解释有关政策及法律法规时要耐心、细致,投诉人要求保密的事项要予以保密。
八、窗口单位应积极配合投诉受理部门对投诉的调查处理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投诉问题作出说明。
九、投诉受理部门经调查核实,应当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通知有关窗口单位,并及时反馈给投诉人。口头投诉可以口头答复,书面投诉必须书面答复。
十、中心服务对象投诉并经督查科调查,属一般性工作态度等方面的问题,由督查科根据有关规定当场处理;
(1)对窗口部门和工作人员的投诉,需要整改的,报经中心领批准后通过督查通报形式告知当事部门及窗口;
(2)对属违法乱纪等方面的问题,按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3)对不属于中心职权范围的投诉,电话、口头投诉的当场告知其申述途径;书面投诉的,告知投诉人或转有关部门处理;
(4)投诉情况经查证属实,主要责任在中心窗口及工作人员的,纳入中心各类考评,并与对部门的年度考核挂钩;
(5)投诉人的要求不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心规章制度的、由督查科进行说服疏通;对拒不接受中心处理结果且有影响中心工作严重情节的,按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十一、投诉事项的办理结果或整改结果,应及时电话或书面反馈给当事人,并征求当事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