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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奋力开创新时代保密工作新局面提供法治保障

来源:法治日报 发布时间:2023-10-27 10:14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10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初次审议。

保密法从1989年5月开始实施,并经2010年4月修订,截至目前已实施三十多年,在确保党和国家秘密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但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当前国际国内战略环境正发生深刻的变化,我国保密工作面临着新的风险挑战和更加严峻的形势,同时保密工作也存在一些新情况。在此形势下,我国对保密法进行再次修订。

修订保密法适应时代发展

保密法的修订是适应时代发展大势,在法治轨道上不断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客观需要。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国家安全是民族复兴的根基”,要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密工作是国家安全工作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国家秘密产生并存在于构成国家安全体系的各个领域、各个要素、各个层面,与国家安全各领域高度融合,是国家安全天然的重要组成。保密工作的核心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只有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才能从根本上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国家秘密一旦泄露,将危害国家政治、经济、国防、科技、外交等方面的安全,直接损害国家利益。加强新形势下的国家保密工作,是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更好地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题中应有之义,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保密法修订是应对国际复杂严峻的反窃密斗争形势的现实需要。

当前,国际形势不断发生变化,对做好新时期的保密工作带来深刻影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全球政经格局的日益演进,危害我国家安全的窃密活动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扩大,手段更加复杂,网络攻击、数据窃取等成为窃密的重要手段,网络空间成为窃密与反窃密斗争的主战场。有关部门近年来先后披露了多起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案件、境外APT攻击窃密案例,一些机关、单位数据信息被窃取的事件时有发生。因此,必须采取更有力的措施和更坚决的行动保证国家秘密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保密法修订是适应新时期保密管理工作新要求的迫切需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不断推进,国家保密工作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比如,国家秘密的存储形态和运行方式发生显著变化,存储载体更加多元,方式更加多样,以电子载体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日益增多,亟需对数字化、网络化条件下的国家秘密信息存储、处理和传输等相关制度规定进行补充完善;保密工作的对象、范围、内容等发生深刻变化,涉密人员增多、流动性强、流向复杂,管理难度不断加大,保密管理的目标范围也在扩大,亟需更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的技术手段支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兴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也给新时期保密工作带来新的安全风险和挑战,需要采取更加有效、创新性的保密措施,以确保国家秘密安全。面对新形势新任务,迫切需要完善保密法以适应新时期保密管理工作的新要求。

推进保密工作高质量发展

修订草案充分吸收近年来保密工作理论和实践成果,针对新形势下国家保密工作的突出问题,从保密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机制、保密工作责任制、定密管理制度、涉密数据安全管理等多个方面作出重大修改,将推动我国新时代保密工作转型升级,有力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保密工作是党和国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保密工作,作出了加强和改进保密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为保密工作的不断发展明确了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党管保密是推动保密法治建设的根本保证,是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基本要求,加快推进保密工作转型升级,推进新时代保密事业高质量发展,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加强党管保密原则。

修订草案鲜明地写入了“坚持中国共产党对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的领导”的根本原则,明确中央保密工作领导机构领导全国保密工作,研提国家保密工作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和指导实施国家保密工作战略及重大政策措施,统筹协调国家保密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推进国家保密法治建设,为新时期保密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根本遵循。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推进国家秘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2014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2017年,国家保密局研究制定了《关于全面推进保密工作依法行政的意见》,提出落实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主体地位、明晰保密管理权责、规范权力运行等具体要求。修订草案将上述相关要求以法律形式予以明确,将推动我国保密工作依法行政迈入新阶段,加快推动保密管理能力现代化。

保密工作责任制是做好保密工作的重要制度保障,也是我国保密管理体制的鲜明特征。修订草案在明确规定机关、单位应当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的基础上,进一步要求依法设置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保密工作。这一要求对于明晰具体职责,确保保密责任落实,提升保密工作效率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在定密责任人制度方面,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指定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部门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进一步强化了对定密工作的监督管理。

开启保密法治建设新征程

如今,数据已成为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数据安全关乎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福祉。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发展和应用在释放海量数据价值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数据安全风险。这就需要建立相应的安全保密防控机制,采取安全保密防控措施。对此,修订草案对加强涉密数据的安全保密管理作出明确规定,提升了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时代保密风险防控水平。

当前,网络空间与物理空间深度融合,国家秘密信息的存储和处理日益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在提高效率的同时也带来新型安全风险,并呈现出风险日益加剧的趋势。这就需要完善相应管理制度,加强相关风险评估,强化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同时进一步加强在保密管理过程中的技术手段运用,及时发现泄密隐患。

对此,修订草案强化保密管理能力建设,助力科技强密效能跃升,明确提出保密工作应坚持技管并重的原则。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明确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并配备保密设施、设备。同时要求,涉密信息系统在检查合格,投入使用后要定期开展风险评估。

要以保密法修订为契机,紧跟时代发展步伐,不断健全和完善我国保密法治建设,大力推动新时代保密工作转型升级。要充分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强化新时期保密工作技防能力建设,有效应对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环境下保密工作面临的新风险和新挑战。

我国正处于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关键时期,对做好新时代保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要立足新发展阶段,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增强底线思维,直面新形势新任务,大力推进保密法的修订工作。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要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加快推进保密法的修订进程,努力开创新时代中国保密法治建设的新篇章,为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提供坚强支撑。

(作者系国家信息技术安全研究中心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网络编辑:贾晓娟
信息审核: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