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关于进一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实施意见》(铜办发〔2016〕9号)精神,11月4日,我市出台了《关于推进市属企业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意见》(铜办发〔2016〕34号),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规范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加快推进市属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
一是《意见》以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和增强国有企业活力为目标。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不仅有利于发挥国资监管机构的专业化监管优势,提升国有资产监管效率和监管水平;而且有利于从整体上掌握国有资本调整变动情况,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培育和发展重点产业,更好地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
二是《意见》坚持积极稳妥,分步实施原则。要求根据我市市属国有企业现状,积极有序,分步骤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依据市政府授权,将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分期分批纳入市国资委监管范围,逐步建立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全覆盖体系。市政府首批授权55户市级国家出资企业由国资委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对暂未纳入授权范围的市属国有企业,设定了不超过3年的过渡期,市国资委将根据企业脱钩、改制、重组整合情况,报请市政府确定监管方式。明确了今后凡是以市级各类国家资金出资设立企业的,均由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
三是《意见》要求市国资委以推进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统一监管为契机,加快构建新的国资监管运营体系,准确把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定位,科学界定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的边界,建立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实现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的职能转变。(产权管理和企业改革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