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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委托公告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8-29 11:43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铜川市应急管理局委托铜川市应急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按下列要求行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承担法律法规赋予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的有关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山(不含煤矿)、工贸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以及地质灾害、水旱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有关应急抢险和灾害救助、防震减灾等方面的行政处罚工作。负责新区范围内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开展日常和专项执法检查,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案件。

铜川市应急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耀州大队按照分级分类原则负责耀州区范围内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开展日常和专项执法检查,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案件。

铜川市应急管理综合执法支队王益大队按照分级分类原则负责王益区范围内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开展日常和专项执法检查,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案件。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执法权限范围内以铜川市应急管理局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

(一)行政检查权。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对查处中发现的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并在规定时间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查处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三)行政处罚权。根据行政处罚、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使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警告、通报批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权。拟作出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3万元以上罚款,没收单位10万元以上、个人3万元以上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价值),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报委托单位组织听证。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报委托单位进行法制审核。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承担受委托单位因履行委托职责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应诉工作。

3.对受委托单位的执法行为及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指导、监督和检查执法计划编制、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

4.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政府法制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协调指导行政执法证件申办工作。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要加强执法能力建设,确保符合接受委托条件。

2.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规范应用“互联网+执法”系统。

4.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受委托事项转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5.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6.向委托单位报送行政执法年度工作总结,按要求及时、准确、真实汇报执法情况。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自2025年9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止。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委托书一式叁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司法行政部门报备一份。


网络编辑:张小安
信息审核:唐吉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