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醇基燃料安全风险提示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11-15 09:38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2022年9月28日12时40分,吉林省长春市一餐厅发生严重爆炸燃烧事故,造成多人死亡。经初步认定,事故为醇基燃料引发爆炸燃烧所致。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厉打击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市安委办提醒广大群众树立“安全第一”的理念,不贪图便宜,不铤而走险。相关餐饮经营单位和个人立即停止非法使用醇基燃料,不参与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醇基燃料的相关安全知识及提示如下:

一、醇基燃料的特点醇基燃料具有廉价、易购、热值高等特点,醇基燃料又称“生物油”“环保油”、醇基液体燃料、环保生物醇油,是以醇类(甲醇、乙醇等)为主要成分混配的新型燃料,具有闪点低、易燃易爆炸、泄漏不易察觉、蒸气比重大等特点,属于易燃、有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等环节风险较大,一旦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极易引发事故。

二、醇基燃料采购安全要求1.醇基燃料质量标准应符合《醇基液体燃料》(GB1663-1996)。2.对醇基燃料的采购时间、采购单位、采购量等采购信息应建立相应记录和台账。

三、醇基燃料运输安全要求3.餐饮企业不得自行运输醇基燃料,应委托有相应危险化学品资质单位进行运输。 4.汽车运输醇基燃料应符合JT617(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和JT618(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的规定。

四、醇基燃料储存安全要求5.燃料箱宜采用金属材质,总容量不得大于1000L。6.燃料箱宜室外布置,严禁附设在高层建筑、重要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内,严禁毗邻门窗。当悬挂在建筑外墙上时,燃料箱水平距离2米内不应开设门窗孔洞。室外布置的燃料箱应设置防止日晒雨淋的措施。7.燃料箱设置在室内时,应有专门的储存间且通风换气良好,储存间应采用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确需在隔墙上开门、窗等孔洞时,应采用防火门。8.燃料箱应远离火种、热源以及架空电力线,燃料箱底部应高于灶具不小于1.5米。9.在储存场所醒目位置应张贴“禁止烟火”“严禁吸烟”等安全标志,并设置危害告知牌。10.构成危险化学品的醇基燃料应符合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安全要求。

五、醇基燃料使用安全要求11.燃料管道宜选用无缝钢管,严禁通过不使用醇基燃料的房间,穿过墙壁和楼板时应敷设在套管内,并采用不燃材料填塞。12.燃料管道可采用焊接、法兰或丝扣连接,不得采用卡箍等连接方式。进出口管道应设截止阀,阀门连接处应选用防泄漏、防溶胀的密封材料。13.灶具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要求,禁止擅自改装。14.营业期间不得进行检维修作业,检维修期间要严格执行现场监护管理要求,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六、醇基燃料卸车安全要求15.卸车口应带锁,卸车时,厨房应停止作业。16.卸车应在监护人员的现场监护下进行,进入卸车现场,严禁携带火种、严禁吸烟。17.卸车过程中要观察燃料箱液位的变化情况,如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泵,关闭泵出口阀,准确排除故障,防止溢流。18.卸车现场应配备灭火器、消防沙等消防器材。19.构成危险化学品的醇基燃料,还应符合危险化学品的卸车安全要求。

七、醇基燃料安全管理要求20.醇基燃料用户应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应熟知醇基燃料危险特性、预防火灾爆炸措施、灭火器材使用方法、火灾逃生方法、个体防护和人员疏散要求等。

现有条件下醇基燃料在使用等环节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主要体现在:

一、醇基燃料使用设施设备无合格证。醇基燃料使用设施、燃烧器具、管道等均未取得产品合格证,设施设备安全无保障。

二、醇基燃料使用场所不符合安全要求。餐饮企业使用塑料桶、改装铁桶等储存醇基燃料,且直接存放在灶具旁边或悬挂在屋檐下,一旦发生燃烧爆炸,直接威胁到厨房周边人身财产安全。

三、醇基燃料加注作业安全隐患突出。采用敞开式,使用非防爆泵、塑料管直接向餐饮店储存桶加注醇基燃料,未采取防火、防静电等安全措施,稍有不慎,极易发生燃烧爆炸事故。

四、醇基燃料无安全使用保障。部分餐饮企业购买的醇基燃料属于无正规生产经营厂家、无产品质量保证、无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三无”产品。

五、醇基燃料运输车辆不符合安全要求。部分运输醇基燃料的车辆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驾驶员、押运员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属于非法运输,易造成危化品运输事故。

相关法律法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十三条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

(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保证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并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

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向货运经营者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性质、应急处置方法等情况,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设置明显标志。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编辑:张小安
信息审核:戎泓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