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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制度的通知

来源:市统计局 发布时间:2019-04-23 18:16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区县统计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执法检查情况审议意见,大力开展统计调查对象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明确统计调查对象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提高统计调查对象的配合度,市统计局将于2019年起在全市推行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行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制度是加强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的一项重要手段,各区县统计局必须高度重视,严格依照要求,指定专人负责,认真组织开展。

二、市统计局统一制作《××统计局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样式,由各区县统计局自行印制,并采用适当方式送达到统计调查对象重点是“五上”企业。

三、各区县统计局要做好《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发放记录工作,收集保管好告知书签收回执(每企业一份回执),作为区县统计局规范化建设和市统计局执法检查的依据。

四、《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发放工作实行动态化管理,各区县统计局对新增和统计人员有变动的统计调查对象应实时掌握,及时发放告知。

联系人:党晓雪      联系电话:3185982



铜川市统计局

2019年4月18日



(样式)

XXX统计局

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

X统告字( )号

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贯彻落实,特将有关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行为的:(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请贵单位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通过网上直接报送统计报表,并打印存档。存档统计报表需有单位负责人和统计人员的签字(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依法设置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原始记录、会计资料等依据;

保持统计人员的稳定性,确需调整统计人员的,应当做好交接工作,并在3日内将重新调整的统计人员告知所在地的统计机构(联系电话:         )。新接任的统计人员应当接受统计业务知识培训,掌握准确报送本单位统计资料所需的统计业务知识。

企业的理解、配合和支持是保证政府统计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衷心感谢你单位对统计工作的大力支持。


XXX统计局

年  月  日



XXX统计局

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回执)


你局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X统告字( )号)已收悉。现回执如下:

本单位统计人员:               ,联系电话:                。

接收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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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统计局

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回执)


你局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X统告字( )号)已收悉。现回执如下:

本单位统计人员:               ,联系电话:                。

接收人签字:


年  月  日


网络编辑:办公室
信息审核: 党晓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