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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分类标准

来源:市统计局 发布时间:2017-06-09 10:13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1 问:2011年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排序为何要调整,如把“批发零售业”放到“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的前面?

 

  答:调整门类排列顺序,主要是考虑与联合国《国际标准行业分类》修订第4版(ISIC Rev.4)对照衔接。这种门类排列顺序,也符合国际上其他主要行业分类标准的排序习惯。

 

  2 问:《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中产品的用途属性、服务属性、经营属性和业务属性是什么?有形产品的用途属性与服务属性有何区别?

 

  答:产品的用途属性,是指该产品的使用价值和目的。例如,18大类下对“梭织服装”的分类:分为“毛制大衣”、“羽绒服装”、“西服”等,可以理解为按照产品的用途属性进行归类。在6202“应用软件设计服务”中,归类为“通用应用软件”,“行业应用软件设计服务”,“游戏软件设计服务”等,也可以理解为按照产品的用途属性进行归类。适用于实物产品,也适用于服务。

 

  产品的服务属性,指产品为什么对象服务,主要针对服务性产品,例如,铁路运输服务项下,划分为“铁路旅客运输服务”,“铁路货物运输服务”,就是按照运输服务的对象,即服务属性进行归类。

 

  关于产品的生产(经营、业务)属性:生产有形(可运输)产品的企业的产出具有生产属性,生产无形(不可运输)产品的企业的产出具有经营属性或业务属性。

 

  经营属性与业务属性之间并无根本差异。

 

  上述属性,在整个分类体系中都有涉及,但应用频率不同。有些属性使用频率较高,例如“用途属性”;有些属性使用较少,或仅在较高层次的类别中使用。

 

  3 问:高校后勤饮食中心是否应划分为产业活动单位?例如:本辖区内有一所高校,一直以来高校后勤饮食中心并未纳入统计范围。该饮食中心不具备法人资格,但是经济独立核算,从属于高校后勤集团,且后勤集团也不具备法人资格,是学校的一个部分,对内称为后勤处。现在的疑问是高校饮食中心应该按什么类型来申报并纳入统计呢?

 

  答:按照国家统计调查制度中《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住宿餐饮业统计的调查对象包括住宿餐饮业法人单位、个体经营户和其他行业法人单位附营的住宿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因为调查单位数量众多,在日常统计中难以全部调查,实际工作中设定了统计的限额标准。对于其他行业附营的住宿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若其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万元及以上,则按月进行统计;若其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万元以下,则在五年一次的经济普查中进行统计。

  

  根据例中描述,我们认为该饮食中心属于高校(其他行业法人单位)附营的产业活动单位。如果该饮食中心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万元及以上,则应由所在地统计部门将其纳入月度统计;如果未达到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的限额标准,则在经济普查中予以统计。

 


网络编辑:肖芝华
信息审核:杨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