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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失信人员子女有何限制

来源:华律网 发布时间:2022-08-08 11:37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1、 限制子女出国留学;

2、 限制子女考公务员,在报考时会被限制无法正常参加考试;

3、 限制子女就读消费高的私立学校;

4、 限制子女找工作,在工作要查征信时,发现是失信人员的子女求职会被拒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网络编辑:袁继超
信息审核:曾尚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