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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止执行《陕西省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
和《陕西省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陕西省统计局 发布时间:2022-02-10 10:05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统计局:

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和《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统执法函[2022]3号)要求,经省局研究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陕西省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和《陕西省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陕统办字[2020]14号)。2021年及以前认定的且在公示期的统计失信企业,继续按原规定做好信息公示和信用修复工作。



陕西省统计局办公室

2022年2月8日


网络编辑:袁继超
信息审核:曾尚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