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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与限高消费人的区别

来源:华律网 发布时间:2022-01-26 14:50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人是有区别的,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法律依据不同、法律依据不同、法律后果不同三个方面。

1、法律依据不同;

强制执行法律依据为《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列入失信名单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2、时间先后不同;

强制执行程序先于列入失信名单,被列入失信名单前提是执行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且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3、法律后果不同;

列入失信名单是强制执行的结果之一,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有三种,一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且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程序终结;二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只能等待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再执行;三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且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规定情形的,将其列入失信名单。

限制高消费是指被执行人不得有以下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网络编辑:袁继超
信息审核:曾尚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