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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等6部门
关于共同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统计局 发布时间:2023-07-18 16:50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共铜川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铜川市民政局 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铜川市统计局 国家税务总局铜川市税务局

关于共同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经济普查办公室、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统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区分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区县税务局: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铜政发〔2023〕1号)要求,2023年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为共同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全面调查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摸清各类单位基本情况,掌握国民经济行业间经济联系,客观反映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创新驱动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生态文明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为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治理、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各部门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反映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二、主要任务

(一)提供行政资料

编办、民政、市场监管、税务部门要按照《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确定的职责分工,及时向经济普查办公室提供行政资料。

1.时间要求和名录范围

市委编办于2023年7月21日前,以文本文件方式,向市经普办提供截至2023年6月底本部门审批或登记的各类单位资料;于2024年1月15日前,提供2023年7月至12月审批或登记的单位增减变动资料。同时,市委编办应组织各区县委编办向同级经济普查机构补充提供县级相关资料。

市民政局于2023年7月21日前,以文本文件方式,向市经普办提供截至2023年6月底本部门审批、登记或备案的全市各类单位资料;于2024年1月15日前,提供2023年7月至12月审批、登记或备案的单位增减变动资料。各区县民政局要根据同级经济普查机构的需要,补充提供本区县单位名录资料。因机构改革导致行政管理权限变更的,要协调相关部门做好资料提供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市场主体信息交换协同应用合作备忘录》要求向市经普办共享本部门审批或登记的全市各类单位资料;于2023年7月21日前,以文本文件方式,向市经普办提供截至2023年6月底本部门记录的异常名录、严重失信企业名录和2022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情况,以及全市市场主体名录资料;于2024年1月15日前,提供2023年7月至12月记录的增减变动资料。各区县市场监管局按照“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要求向同级经济普查办公室共享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资料、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企业名录资料、年报资料。

市税务局于2023年7月21日前,以文本文件方式,向市经普办提供截至2023年6月底本部门掌握的全市所有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名录资料和相关纳税信息;于2024年1月15日前,提供2023年7月至12月登记的增减变动资料。各区县税务部门要根据同级经济普查机构的需要,补充提供本区县单位名录资料和相关纳税信息。

2.主要内容

各相关部门提供资料的主要指标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详细地址、区划代码、联系电话、成立日期、主要业务活动及行业代码等(详见附表)。各区县可根据本地情况,适当扩充所提供资料内容。

请各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按相应密级文件的交换方式提供含有涉密信息的行政资料。

(二)共同组织单位清查

单位清查作为经济普查的重要基础,是准确确定普查对象及其报表填报范围,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实施的关键环节。市经普办将以各部门提供的资料为依据,结合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信息,会同各有关部门于2023年7月至11月共同开展单位清查工作。

各区县编办、民政、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应按照同级经济普查机构的要求,组织本部门及下级机构熟悉统计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深度参与同级经济普查机构组织的对各类单位的入户清查、单位核实和认定、查疑补漏工作,协助做好清查宣传等工作;会同经济普查机构分析和认定单位清查结果。在单位清查取得阶段性成果后,各区县经济普查机构应将与部门资料比对存在差异的清查单位名单提交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认真组织核实确认,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经济普查机构反馈核实结果。

(三)开展普查登记

2024年,将以单位清查结果为依据,结合各部门提供的2023年7月至12月单位增减变动资料,开展普查登记工作。

各区县编办、民政、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助同级经济普查机构做好普查登记宣传、单位查找、入户登记、结果分析等工作。

普查数据公布前,市场监管等部门会同经济普查机构进行分析确认,对行政资料和普查结果的差异情况做好数据解读。

三、有关要求

各区县经济普查办公室、编办、民政、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部门监管和服务平台,对普查工作进行宣传动员,让广大普查对象和社会公众充分了解普查工作,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参加普查,努力解决好“入户难”的问题,为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工作创造良好氛围。

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认真做好行政资料的提供、单位清查、普查登记和分析应用等工作。严格遵守《统计法》的规定,严禁将普查资料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数据的行为。对在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等行为,依法依纪予以处理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可信。

    附表:部门提供行政资料表.doc


铜川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铜川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铜川市民政局

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铜川市统计局

国家税务总局铜川市税务局

2023年7月14日


网络编辑:刘雪静
信息审核:曾尚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