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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问题解答之普查对象登记问题

来源:市统计局 发布时间:2020-09-24 16:32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普查采用按现住地登记的原则,每个人必须在现住地(指2020年11月1日零时的居住地)进行登记。为便于各地准确把握普查对象登记中的一些特殊情况,规范开展现场调查,确保普查登记不重不漏,在坚持现住地登记原则基础上,现对普查对象登记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普查对象多地居住问题

普查对象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所、并且平时都居住的(例如上班时住在一处,周末住在另一处),如果户口登记在其中一处住所,则将该处作为现住地,登记为“人户一致”,其余住所登记为空房。

如果户口没有登记在这些住所,将居住时间较长的住所视为其现住地进行登记,作为“人在户不在(D7=1,D8<>1)”,其余住所登记为空房;如果无法判断在哪处居住时间更长,将10月31日晚居住的住所作为现住地进行登记。所有住房项目如住房建筑面积、间数等按登记的这处住所情况填写。

二、大学生在校外居住问题

大学生在校外租房或回家居住的,应按其实际居住情况进行登记。学校集中组织登记时,不应简单参照学籍,而应考虑学生的实际居住情况,对于长期在校外居住的学生不应将学校视为其现住地。在学校和其他地方两头居住的,参照上一款执行。

三、高中及以下住校学生登记问题

幼儿园全托孩子,小学、初中的住校学生,不在幼儿园或学校登记,一律视为其校外经常居住住所(一般是其父母或监护人的住所)的现有人口进行登记。高中住校生作为学校的现有人口进行登记,其户籍地按户籍外出人口进行登记。

四、住院病人登记问题

住院时间在半年以下的病人视为在家中居住,医院不登记;住院时间超过半年的病人,视为医院的现有人口进行登记,户口登记地按户籍外出人口登记其信息。

五、医院护工登记问题

在医院做护工且在医院外无固定住所的人员,不论时间长短,应将医院视为其现住地进行登记。在医院有集体宿舍的,在宿舍中登记;没有固定宿舍的,可以设置一个住房单元将所有护工按20人一户进行登记。

六、依法被判处徒刑人员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登记问题

依法被判处徒刑人员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由所在看守所、监狱和强制隔离戒毒所进行普查登记,填写指定的电子普查表,并移交给所在地的县级普查办公室。县级普查办公室应根据需要,在本县级公安机关所在的普查区虚拟一个或多个普查小区,于11月15日前将相关资料导入到普查数据处理平台。

依法被判处徒刑人员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在其户口登记地也要按户籍外出人口登记相应信息。

七、看守所羁押人员、纪检监察机关留置人员登记问题

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判处拘役的人员,纪检监察机关留置的人员,一律视为在家中居住,作为其家庭的现有人口进行登记。

八、因疫情原因推迟外出人口登记问题

因疫情原因推迟外出,且普查标准时点仍在家居住的,视为其家庭的现有人口进行登记。

九、流动性作业人口登记问题

流动性作业的人口(如从事长途运输的人等)因在外无固定住所,且与其家庭有紧密生活联系,可视为临时出差,一律在其家中作为现有人口登记。

十、部队改制人员登记问题

部队改制人员包括改编为非现役专业队伍的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转为人民警察编制的公安边防部队和警卫部队,转为行政编制的公安消防部队。这些人员一律由地方普查机构进行普查登记,在家中居住的,视为其家庭的现有人口进行登记;集体居住的,在集体居住的场所进行登记。


网络编辑:办公室
信息审核:袁继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