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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计工作经费保障的规定

来源:省统计局 发布时间:2019-09-18 14:16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释义】本条是关于统计工作经费保障的规定。

政府统计是与现代国家管理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是一项长期的、经常性的工作,需要财政预算的长期的、经常性的支持。因此,本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所谓财政预算,是指政府对于未来一定时期内的收入和支出的计划安排。依照我国《预算法》的规定,财政预算由政府编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并按照批准后的预算执行。财政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将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从法律制度上保障了政府对统计工作的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规定,将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重大国情国力普查与常规统计调查不同,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时间性强,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需要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参与和配合。我国现有的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污染源普查和土地调查,国务院都制定和颁布了相关的行政法规,对普查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并对所需经费的落实作出具体安排:规定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为了保证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工作顺利进行,《统计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经费的保障问题作了专门规定。一是明确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二是要求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经费要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网络编辑:办公室
信息审核:袁继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