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铜川日报
发布时间:2014-11-17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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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规范食品摊贩食品经营,引导经营者加强自律,提高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确保消费安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结合我市实际出台了《铜川市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规定,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与义务,诚信经营,保证所经营的食品无毒、无害。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食品摊贩生产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城市管理部门统筹规划、建设、改造适宜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集中场所和街区,改善生产经营环境,保障食品安全。
《办法》要求,食品摊贩从事加工经营活动,首先,应当在相应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备案登记,并持有城市管理部门颁发的摊位证明后方可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经营。并且,应在明显位置悬置城管部门颁发的摊位证明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向消费者和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食品安全责任承诺。其次,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加工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整洁工作服;销售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售货工具。最后,应从合法渠道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进行索证索票,建立购货及查验台帐。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不得经营凉菜、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等高风险品种;按照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严禁在食品中掺入非食用物质。(记者:原玉红)
网络编辑:陈小青
信息审核: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