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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出租车驾驶员四种行为乘客可拒绝付费

来源: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4-10-24 16:21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近日,交通运输部颁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从经营许可、运营服务、运营保障、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出租汽车的经营服务予以规范。《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指出,出租汽车运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一是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或者计价器发生故障时继续运营的;二是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向乘客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三是驾驶员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接受处理,不能将乘客及时送达目的地的;四是驾驶员拒绝按规定接受刷卡付费的。

网络编辑:张志珍
信息审核:张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