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铜川要闻

我市调整提高六十年代精简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

来源: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4-05-15 08:32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近日,我市按照省人社厅下发的《关于调整六十年代精简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对全市六十年代精简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进行新一轮调整提高。调整后,精简时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4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279元(含医疗费50元);精简时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6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363元(含医疗费50元);精简时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7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484元(含医疗费50元);精简时连续工龄在二十年以上的(领取原标准工资10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726元(含医疗费50元)。
  本次调整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原用人单位筹集并支付。对无支付能力的困难企业,在审核认定基础上,按照隶属关系,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由企业发放;原单位因破产、关闭注销现已不复存在的,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生活补助费调整、发放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的,生活补助费调整、发放工作由原单位所在的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所需经费由原单位隶属的同级财政列入预算;外省回陕定居的六十年代精简职工生活补助费调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列入预算,由各级民政部门发放。
网络编辑:张志珍
信息审核:张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