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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和物业服务收费

来源:铜川日报 发布时间:2013-10-28 08:25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记者从我市商品房销售价格暨物业服务收费政策告诫会上获悉:从即日起,我市将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明码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以及《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一步对全市所有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和物业服务收费进行规范管理。
  近年来,群众在购买商品房和办理入住手续时,部分房地产开发和物业服务企业乱收费行为时有发生,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给开发商和物业服务企业的信誉造成影响。为进一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促进房地产和物业服务企业健康发展,市物价局、市住建局借印发《关于铜川市物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之际,对商品房销售价格和物业服务收费政策进行解读。
  实行商品房销售价格“一价清”制度。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要按照《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和《陕西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规定,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价格一价清制度,将商品房建设过程中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及其它属于购房人所有的各项基础配套工程设施建设费用、代收代缴费用等一次性计入商品房销售价格,不得有价外乱收费、违规分解收费项目、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等行为。
  物业管理企业在办理房屋入住时,必须严格按照我市物价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收费。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时,收费单位必须将经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批准收费的文件依据公布于众,接受社会监督。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费实行审批制,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物价部门验收审批确定标准后,明确具体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方可执行。市物价部门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收费集中备案工作。我市根据省上规定结合铜川实际制定新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11月1日起执行。

(记者:魏燕龙)
 


网络编辑:崔海丽
信息审核:张田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