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铜川要闻

铜川市推进大病医疗保险 加快实现“病有所医”

来源: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3-09-22 16:58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医疗保险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三部分组成。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于1997年启动实施,是国务院确定的首批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之一,2009年在全省率先实现了市级统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于2008年启动,被列为全国第二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于2005年实施,2007年实现新农合制度全覆盖。为减轻患者经济负担,铜川市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不断推进和完善大病医疗保险,进一步解除大病患者的后顾之忧,推进实现“病有所医”。
  一、大病医疗保险体系不断完善
  截止今年8月底,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37.68万人,参保率稳定在98%以上,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18.88万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18.8万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42.84万人,参合率稳定在97%以上,实现了制度到人群的全覆盖。
  目前,铜川大病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住院补助、城镇职工及城乡居民门诊大病保障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启动实施之初即建立了包括恶性肿瘤门诊放疗、化疗、门诊透析及学生儿童的血友病、再生障碍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和人身意外伤害(无责任人并限医疗费)等门诊大病的保障制度,2001年出台了《铜川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积极探索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结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来的数据分析,草拟了《关于铜川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实施方案》,就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内容、筹资机制及待遇水平做了具体规定,《实施方案》正在进一步论证和完善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启动实施之初即建立了大病统筹制度,制定了《铜川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实施意见》、《铜川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管理办法》。铜川市多层次的医疗保险制度体系基本建立。
  二、大病医疗保障水平不断提高
  一是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实现上不封顶。从2010年1月起,铜川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取消最高支付限额,凡铜川市参保职工在参保年度内,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达到最高支付限额后,大额医疗补助在维持92%补助标准不变的基础上,不再设立最高支付限额。
  二是扩大城镇职工、居民门诊大病保障范围,提高报销比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将器官移植手术后的抗排异治疗纳入门诊大病保障范围。从2009年7月起,参保职工器官移植手术后服用抗排斥药物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将门诊进行的放疗、化疗、透析、抗排异治疗费用由原来的职工医保70%报销、居民医保60%报销,统一提高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
  三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水平和补助标准不断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统筹包括住院补助和大病中的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助。筹资标准从30元提高到365元,个人缴费幅度提高了5.5倍,各级配套资金提高了15倍;统筹区域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64种疾病实行单病种定额付费,其它按比例补助,补助比例由2007年的60%提高到2012年的81.58%(全省要求75%以上),报销封顶线从1.5万元提高到15万元,其中住院补助封顶线13万元,门诊慢性病补助封顶线2万元;扩大大病保障病种,从2类6种扩大到20种,儿童先心病和白血病(国家限定内)、终末期肾病等20种重大疾病实行单病种管理,补助比例70%。参合农民中80岁以上、90岁以上老人的门诊、住院补助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分别提升到80%、90%。外出务工参合农民住院费用补助比例与参合农民住院费用补助比例相同。通过民政救助,使贫困患者补助比例不低于90%。
  三、切实减轻大病患者经济负担
  大病医疗保险开展以来取得了明显成效,参保人员医疗负担大幅降低,有效缓解了参保人员“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
  三年来,铜川市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享受899人次,基金支出2187.08万元,职工门诊大病享受620人,基金支出1274.36万元;城镇居民门诊大病享受229人,基金支出457.67万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患者大病享受99922人次,补助金额20920.08万元,特殊慢性病补助2685人次,补助金额387.75万元。
网络编辑:张志珍
信息审核:张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