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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国十条出台 环保挂钩政绩考核

来源: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3-09-16 08:46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近日,国家出台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十项共35条措施(简称大气污染防治“国十条”)。具体目标是:到2017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的浓度PM10比2012年下降10%;京津冀、珠三角、长三角等区域细颗粒物,PM2.5浓度分别下降25%、20%和15%。在措施上多管齐下,从污染的产生到老污染源的削减、一系列配套的经济政策、法律制度的建设来落实“国十条”。

  一是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国家将每月公布空气质量最差的10个城市和最好的10个城市名单。各省(区、市)要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地级及以上城市要在当地主要媒体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各级环保部门和企业要主动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涉及群众利益的建设项目,应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

  二是建立监测体系,“预报”重污染天气。根据要求,环保部门将与气象部门合作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到2014年,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要完成区域、省、市级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其他省(区、市)、副省级市、省会城市于2015年底前完成。“国十条”规定,需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包括按不同污染等级确定企业限产停产、机动车和扬尘管控、中小学校停课以及可行的气象干预等应对措施。京津冀等地区需在今年年底前建成健全区域、省、市联动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体系。

  三是组织部门首次直接参与考核。“国十条”首次规定,将重点区域的细颗粒物指标、非重点地区的可吸入颗粒物指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构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国务院将制定考核办法,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分别于每年、中期(2015年)以及终期(2017年)进行,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交干部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等干部考核规定,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严格责任追究。如果未通过年度考核,环保部门将会同组织部门、监察机关等约谈地方政府负责人。如果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中污染天气,或者干预、伪造监测数据,或者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环保部门并在当地实行项目限批。

  四是加强机动车管理,到2017年全国供应国五燃油。“国十条”要求,北京、上海、广州等特大城市要严格限制机动车保有量,通过鼓励绿色出行、增加使用成本等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除了控车,还要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力争到2013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四标准的汽油;2014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四标准的柴油;到2015年底前,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重点城市,全面供应符合国五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到2017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五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基本淘汰全国范围的黄标车。


网络编辑:冯木正
信息审核:冯木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