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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出台意见 支持民营经济发展

来源: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3-07-26 09:19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近日,山东济宁出台《关于推进民营经济跨越发展的若干意见》,从6方面入手,把发展民营经济门槛放到最低。

        一是放宽民营经济注册登记限制。民营企业注册资本货币均可“零首付”,有限公司认缴出资可在2年内缴清,投资公司认缴出资可在5年内缴清。工商登记实行“先照后证”,试行中小微企业法人资格与经营资格分离登记制度。试行“一址多照”制度;放宽企业名称限制和其他登记条件;鼓励群众从事网店经营,实行自愿登记制度。

        二是放开民营经济投资经营渠道。坚持“非禁即入”,所有领域均向民营资本开放;支持各类创业主体以入股方式参与市内法人银行增资扩股,参与金融机构改组改制,也可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和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三是放大服务民营经济功能方面。支持发展家庭农场,支持建设市、县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中心,实现省、市、县三级公共服务中心互联互通,支持民营企业建设公共技术(检测)服务中心,实施中小企业“百千万培训”工程,鼓励支持中小微企业注册商标,积极争创驰名、著名商标和各级质量奖,做实行业协会,对参加中小企业博览会产品展位费给予资金补助,支持以电子商务为主体的新兴服务机构,政府予以补贴。

        四是放活民营经济载体建设方面。鼓励创建特色产业乡镇、特色产业村居。原则上每个县(市、区)优先安排创业园区建设用地每年不少于50亩,对6个欠发达县民营经济园区中的标准厂房建设,市政府连续3年每年给予不高于300万元的贷款贴息补助,重点支持产业集群公共基础设施特别是信息化建设,经省认定的给予100万至200万元补贴,产业集群内省认定的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中心,给予不高于100万元的补贴。

        五是放足民营经济发展要素保障方面。开展“金融超市”试点,各级政府建立接续贷款过桥资金制度,扶持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担保公司,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为中小微企业对接资本市场提供增信服务,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市级财政给予100万元补助,新认定的省级上述研发机构、“一企一技术”研发机构,给予不高于50万元的资金补助。支持民营机构组建人才引进平台,政府连续五年每年给予不高于50万元的补助。

        六是放优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方面。支持具有创业能力的自然人从事初始创业,建立大学生创业服务代理机制,建立服务企业“特派员”制度,鼓励机关、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工作人员一对一帮促企业,一包2年,提供政策咨询、创业服务,每月1至25日设定为中小微企业“宁静生产日”,把各职能部门为中小微企业服务的效率和质量作为“双评”的重要内容,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按照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18%-30%的份额,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审批权一律下放并尽量网上办理,减少申请人成本。


网络编辑:李转妮
信息审核:李转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