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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出台职工养房和五年内未使用住房公积金
提取补充规定

来源:市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5-09-03 08:36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经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5年第三次会议讨论通过,8月31日,铜川市出台职工养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补充规定和五年内未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补充规定。
  一是职工为自住住房缴纳维修基金可凭购房合同或房产证、维修基金缴费收据(同时提供支取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及银行卡原件、复印件,夫妻互提的还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提取一次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相关资料五年内有效。
  二是职工为自住住房缴纳物业费、取暖费可凭缴费收据(同时提供支取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及银行卡原件、复印件,夫妻互提的还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每年提取一次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限一套房),最高限额8千元,相关资料一年内有效。
  三是个人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2010年1月1日前参建职工,2009年12月31日之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可无条件申请提取一次本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支取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及银行卡原件、复印件),最高限额为3万元。
网络编辑:刘瑞
信息审核:刘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