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实施多项医保政策
来源:铜川日报
发布时间:2015-07-05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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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人社局在充分调研、科学测算、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包括门诊特殊慢性病、住院分娩费用报销、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等在内的多项医保政策及经办服务流程进行调整。新调整政策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门诊特殊慢性病鉴定权限下放医院,7月1日起即时报销。新办法进一步规范和扩充了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范围,调整后我市慢性病病种达到31种,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平均报销比例将达到70%,高于此前四年63%的平均报销比例。住院分娩费用的报销范围进一步扩大。7月1日后,参保群众因住院分娩产生的,符合《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铜川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以及床位费支付标准的费用,全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育龄妇女住院分娩享受生育保障,费用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个人帐户使用范围有所扩大,非定点就医不再报销。新办法将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扩大到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发生的需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包括使用乙类药品、乙类诊疗项目时需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住院期间的起付标准、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新办法明确规定,除外出工作、探亲、旅游时因危、急、重症需就近就医,或经省级异地就医平台定点医院建议转省外就医两种情形外,参保群众前往其他医疗机构就诊的费用将不再纳入报销范围。
新办法对于诊疗过程中应用到的冠脉支架、心脏起搏器、骨固定材料等特殊医用材料,其报销比例由原来的按国产、进口确定调整为按材料单价确定。其中,特殊医用材料单价在5000元以内、5000-12000元、12000-40000元、40000元以上的,其报销比例分别为80%、75%、70%、60%,由统筹基金直接支付。居民医保参保群众的报销比例按以上标准下调10%,通过这样的政策调整,在确保参保群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参保个人在特殊医用材料使用方面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此外,7月1日起,基本医疗保险的付费办法也进一步得到丰富和完善,以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记者:陈娜)
网络编辑:王力
信息审核:许煜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