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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来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15-09-17 11:34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及省、市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将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5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2014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项目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文件为准。
  二、2015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2014年度铜川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34元的三倍,即12102元/月。
  三、职工上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低于铜川市政府规定的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职工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王益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370元/月;印台区、耀州区、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260元/月;宜君县最低工资标准为1190元/月。
  四、职工实际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低于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限额的,以职工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职工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单位不得擅自以本地区最低工资作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五、此次调整仅对缴存基数进行变更,最高缴存倍数、比例不变,仍按照《铜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铜住金发〔2014〕27号)执行。
  六、本通知最终解释权归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有,由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金归集科负责解释。
  业务咨询电话:0919—8160392   3286338
  基数调整清册下载地址:www.tczfgjj.gov.cn
  特此通知。

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9月10日


网络编辑:杨凡
信息审核:杨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