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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2-01-13 17:14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精神,保障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就我市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统称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依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及铜川市《关于贯彻<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实名制原则,为其在编人员(含实行聘任制管理的工作人员)及其临时聘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参保办法按照《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铜人社发[2011]274号)执行,参保登记时应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携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执业许可证书,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三、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在编人员(含实行聘任制管理的工作人员)缴费基数根据人社部门核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薪级工资晋升审批表》工资总额确定,本人工资低于我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我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全额、差额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按0.5%确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缴费基准费率,按照所对应行业类别确定。以后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缴费费率按照国家和我省费率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四、工伤保险费由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在本单位社会保障缴费科目中列支。
  市区县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年度预算拨付到各单位。市区县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以上年度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财政负担部分为基数计算应缴纳的部分,由财政部门按年度预算拨付到各单位,其余部分由用人单位解决。
  部省属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以及市区县自收自支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缴费所需资金由单位统筹解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临时聘用人员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缴费基数不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
  五、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省市相关规定执行,申报程序按照铜人社发[2011]274号执行。
  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国家《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标准执行。
  六、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参保之前发生的工伤未按事业单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参照我市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相关规定自参保之日起统一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新发生的待遇;参保前发生的待遇,按原渠道支付。
  七、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八、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所在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工伤待遇。
  九、驻我市军队单位社会聘用人员,按照《关于军队单位社会聘用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后战[2011]89号)和本通知规定办理。
  十、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编人员不在本通知参保范围内,其在编人员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待遇支付按原规定程序办理。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的临时聘用人员参照本通知规定参加我市工伤保险。
  十一、本通知施行前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支付按原标准和渠道解决。
  十二、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就人事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待遇等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和省市处理人事劳动争议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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