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陕人社发〔2010〕20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陕人社函〔2011〕466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照执行陕人社发〔2010〕209号文件参保缴费的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原编制内职工,离开单位前按规定计算的工作年限可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开除、判刑等人员除外)。今后国家若有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符合陕人社发〔2010〕209号文件有关规定、现户籍地与原工作过的国有企业所在地不一致的,统一在现户籍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档案托管、参保缴(补)费及退休审批等手续。
三、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按照陕人社发〔2010〕209号文件补缴养老保险费并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基本养老金低于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的,按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