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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敦促在逃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通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1-07-20 17:14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为推进“平安铜川”建设,营造全市安全稳定祥和的社会治安环境,进一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打击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就敦促在逃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通告如下:
  一、敦促我市境内的在逃犯罪嫌疑人尽快投案自首。在逃犯罪嫌疑人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在逃犯罪嫌疑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投案的;因病、伤或其他原因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话等方式投案的,本人随后到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视为在规定期限内自首。
  三、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在逃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者亲友主动将在逃犯罪嫌疑人扭送投案的,只要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视为自首。
  四、对在规定期限内投案自首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予羁押。
  五、在规定期限内投案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将根据自首情节在案件移送起诉时一并提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意见。
  六、包庇、窝藏在逃犯罪嫌疑人的,能够主动检举、揭发并提供线索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抓获在逃犯罪嫌疑人,其所犯的包庇罪、窝藏罪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包庇、窝藏在逃犯罪嫌疑人拒不交待的,经查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拒不投案自首,继续畏罪潜逃,危害社会的犯罪嫌疑人,公安司法机关将采取有力措施将其追缉归案,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八、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犯罪在逃人员线索,动员、规劝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对积极提供线索,协助抓获在逃犯罪嫌疑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并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19-110   0919-2189536   0919-2189521
  举报邮箱:tcqingwangxingdong@126.com

  特此通告。

铜川市公安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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