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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1年城镇个体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1-07-19 16:08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按照《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1年城镇个体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函〔2011〕456号文件精神,自2011年1月1日起,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100%,由个人根据本人经济状况选择确定;缴费比例由19%调整到20%。国家若有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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