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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政府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1-03-25 14:02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政办发  〔2011〕1号)要求,为了切实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参照我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地区生产总值、CPI指标增幅,确定我市2011年度新建住房价格增幅控制在9.78%以内,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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