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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教育局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1-03-14 09:23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区县教育局、新区教育分局、市一中:
  根据《陕西省教师资格考试办法》(陕教师〔2007〕39号)和《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工作的通知》(陕教师〔2011〕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11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对象
  拟申请认定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
  二、申报条件
  1、思想品德条件。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能够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学历条件。以《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为准。
  3、身心条件。(1)中国公民,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心理健康;(2)体检执行《陕西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陕教师〔2009〕17号)的相关规定,但应取消对乙肝项目的检查。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还应增加淋球菌、梅毒螺旋体、滴虫、念球菌(后两项指妇科)检查项目;(3)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对从事中文(语文学科)教学的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
  4、户籍条件。非师范教育类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人员原则上应为陕西生源(以身份证或户籍证为主)。虽非陕西生源,但已与陕西省内企事业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在陕高校应届毕业生也可申请参加考试。
  5、报名范围。本次报名只受理普通高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和已取得相应学历的社会人员。取得本科学历的在读研究生,应以本科学历申请报名。全日制教育硕士教师资格认定政策基本原则是与全日制本、专科师范教育类应届毕业生认定政策一致。其中,申请参加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还应当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三、考试项目
  考试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含《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育政策法规》、《教师职业道德》4科),考试指导用书见附件1;二是教师专业技能考试。
  四、考试组织
  1、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由省教育厅统一命制试题,市、区县教育局根据报考教师资格种类具体承担受理本辖区内申请人的报名与资格初审(市、区县咨询电话见附件2),主要审查申请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和学历证书原件,并存留复印件。各区县教育局在3月29日前将“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 Excel格式,附件3)及考试指导用书需求情况,上报市教育局人事科。
  2、教师专业技能考试。参加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能考试的,由市教育局统一命题并组织实施;参加初级中学、小学和幼儿园教师专业技能考试的,由区县教育局统一命题并组织实施。
  五、报名培训考试安排
  1、报名时间、地点
  报名时间:2011年3月21日至3月25日
  报名地点: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到户籍所在地区县教育局报名。
  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的人员,到市教育局人事科报名。
  报名时持本人身份证、学历证、户口本、普通话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2009年(含2009年)以后毕业的师范类毕业生《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学业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一份,交本人近期免冠正面同底小2寸彩照4张,小二寸彩照电子照片(文件类型必须为jpg,宽114像素,高156像素,大小不得超过20kb),发至871802766@qq.com,《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请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下载。
  2、教育基础理论知识培训考试
  培训时间:2011年4月3日至4月12日(4月2日报到)。
  考试时间:2011年5月8日(星期日)(2011年5月6日上午到各报名点领取准考证)
  培训地点:铜川职业技术学院
  具体考试科目、时间安排见附件4。
  3、教师专业技能考试
  教育基础理论考试合格人员,经体检、普通话、思想品德鉴定合格后,方可报名参加教师专业技能考试,其申请任教学科应与本人提交学历的专业保持相同或相近。专业技能考试采取网上报名,申请人可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进行注册申请。教师专业技能考试时间暂定于5月至6月份,具体时间由市、区县教育局另行安排,但须在6月20日前结束。
  六、考试费用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属个人自愿行为,应按规定缴纳相关考试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我省教师资格考试费标准的复函》(陕价行函〔2008〕1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按25元/人·科收取;教师专业技能考试费标准按120元/人收取。
  七、注意事项
  1、申请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以申请人提交的正式毕业证书作为依据。党校学历(由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生的专业除外)不能作为申请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本科毕业后获取硕(博)士学位者,如不能证明其具备硕(博)士研究生学历的,不能作为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凡获得国外学历、学位者,必须有经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统一格式证明。各种非学历培训证明及结业、肄业证书(证明)不能作为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合格条件。
  2、学历问题出现异议的,以教育行政部门的解释为准。毕业证真伪有异议的,以省教育厅学生处出具的材料证明为准;专业划分(是否师范教育类专业)有异议的,以省教育厅高教处出具的材料证明为准。
  3、参加教师专业技能考试的人员,其申请的任教学科原则上应与本人提交学历的专业保持相同或相近。获得学前教育或幼儿教育或初等教育专业专科及其以上学历,申请初级中学及其以上教师资格种类者应按规定参加相应层次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
  4、对参加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在参加教师专业技能考试时,方可收取教师专业技能考试费。申请认定前已在有关高等学校或通过国家自学考试等途径,学习过相应层次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并经考试合格者,可免于参加《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培训考试,但须参加《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政策法规》的培训考试。
  5、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对于提供虚假证件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的,以骗取教师资格论处,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当场收缴其虚假证件,并及时将本人基本信息和虚假证件送交省市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备案。
  做好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工作,是把好教师入口关,确保教师队伍素质的关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充分认识到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重大意义,要认真学习和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周密计划,精心组织,严格把关,切实履行职责,根据考试权限,把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工作抓实、抓好,严禁任意放宽条件和借机乱收费。
  其它未尽事宜,请及时与市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联系。
  联系电话:3192396      3192399

二O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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