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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教育局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0-03-03 09:13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区县教育局、新区教育分局:
  根据《陕西省教师资格考试办法(试行)》(陕教师〔2007〕39号)和《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工作的通知》(陕教师〔2010〕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10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对象
  拟申请认定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
  二、申报条件
  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热爱教育事业,身心健康,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其中,申请参加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还应当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三、考试项目
  考试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含《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育政策法规》、《教师职业道德》4科);二是教师专业技能考试。
  四、考试组织
  (一)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由省教育厅统一命制试题,市、区县教育局根据报考教师资格种类具体承担受理本辖区内申请人的报名工作。各区县教育局在3月23日前将“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报名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及培训教材需求情况,上报市教育局人事科。
  (二)教师专业技能考试。参加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能考试的,由市教育局统一命题并组织实施;参加初级中学、小学和幼儿园教师专业技能考试的,由区县教育局统一命题并组织实施。
  五、报名培训考试安排
  (一)报名时间、地点
  报名时间:2010年3月15日至3月19日
  报名地点: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到户籍所在地区县教育局报名。
  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的人员,到市教育局人事科报名。
  报名时持本人身份证、学历证、户口本、普通话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2008年(含2008年)以后毕业的师范类毕业生《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学业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一份,交本人近期免冠正面同底小2寸彩照4张,小二寸彩照电子照片(文件类型必须为jpg,宽114像素,高156像素,大小不得超过20kb),发至chx929@163.com,《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请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下载。
  (二)教育基础理论知识培训考试
  培训时间:2010年4月1日至4月10日(3月31日报到)。
  考试时间:2010年4月25日(2010年4月23日上午到各报名点领取准考证)
  培训地点:铜川职业技术学院
  (三)教师专业技能考试:暂定于5月至6月份,具体时间由市、区县教育局另行安排,但须在6月20日前结束。
  六、考试费用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属个人自愿行为,应按规定缴纳相关考试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我省教师资格考试费标准的复函》(陕价行函〔2008〕1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按25元/人·科收取;教师专业技能考试费标准按120元/人收取。
  七、注意事项
  (一)申请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以申请人提交的正式毕业证书作为依据。党校学历(由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生的专业除外)不能作为申请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本科毕业后获取硕(博)士学位者,如不能证明其具备硕(博)士研究生学历的,不能作为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凡获得国外学历、学位者,必须有经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统一格式证明。各种非学历培训证明及结业、肄业证书(证明)不能作为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合格条件。
  (二)学历问题出现异议的,以教育行政部门的解释为准。毕业证真伪有异议的,以省教育厅学生处出具的材料证明为准;专业划分(是否师范教育类专业)有异议的,以省教育厅高教处出具的材料证明为准。
  (三)参加教师专业技能考试的人员,其申请的任教学科原则上应与本人提交学历的专业保持相同或相近。获得学前教育或幼儿教育或初等教育专业专科及其以上学历,申请初级中学及其以上教师资格种类者应按规定参加相应层次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
  (四)对参加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在参加教师专业技能考试时,方可收取教师专业技能考试费。申请认定前已在有关高等学校或通过国家自学考试等途径,学习过相应层次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并经考试合格者,可免于参加《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培训考试,但须参加《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政策法规》的培训考试。
  (五)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对于提供虚假证件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的,以骗取教师资格论处,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当场收缴其虚假证件,并及时将本人基本信息和虚假证件送交省市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备案。
  做好教师资格考试工作,是把好教师入口关,确保教师队伍素质的关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充分认识到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重大意义,要认真学习和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周密计划,精心组织,严格把关,切实履行职责,根据考试权限,把教师资格考试工作抓实、抓好,严禁任意放宽条件和借机乱收费。
  其它未尽事宜,请及时与市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联系。
  联系电话:3192399      3192396
   
   
   
                        二O一O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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