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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障制度有效缓解参合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

来源:市卫生局 发布时间:2014-11-17 10:55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为了进一步加大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患者的保障力度,有效缓解参合大病患者因高额医疗费用引发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根据陕西省发改委、卫生厅、财政厅、人社厅、民政厅、陕西保监局印发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陕发改医改[2012]1793号)、《陕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4年全省新农合工作指导意见》精神,今年8月,我市出台了《铜川市新农合大病保障实施方案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大病医疗保障基金在新农合基金中按每人每年25元标准安排,统筹区域参合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障政策规定报销后,政策范围内自费部分达到1万元(包括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累计,不含1万元)以上部分纳入大病保障,再按50%报销(年度基本医疗住院与大病保障累计报销金额不超过当年最高封顶线。)新农合大病保障实行区县统筹,大病保障实施办法由统筹区域新农合管理部门制定。新农合经办机构负责实施,从2014年1月1日起实行。

《指导意见》下发后,各区县卫生局、合疗办结合本区县新农合患者住院及新农合基金使用情况,经过积极测算,分别制定了本区县新农合大病保障实施办法,明确了补偿程序和补助范围。11月11日,印台区首批新农合重大疾病补偿发放工作已正式启动,首批补偿金7.84万元由印台区卫生局和合疗办分别发放到了阿庄镇和红土镇两名参合患者手中,为重大疾病患者家庭解决了大问题。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障制度是在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制度安排,通过对新农合保障制度进一步拓展和补充,有利于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提高新农合保障水平。               (办公室)


网络编辑:张 娟
信息审核:刘万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