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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食品安全整治处采取五项措施集中整治规范流动饮食摊点

来源: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发布时间:2014-06-18 17:06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流动饮食摊点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难点。为了确保公众饮食安全、提升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陕西省卫生城市检查标准》等相关规定,近期市级相关部门联合出台文件,采取五项措施,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整治流动饮食摊点专项行动,确保创国卫任务的按期完成。
  一、合理设置流动饮食摊点。要求各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执法单位应按照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疏堵结合、规范管理的原则,在不妨碍交通、不扰民、不影响城市市容的前提下,依据《铜川市区流动摊点设置及管理办法》(铜住建发〔2013〕541号),合理提出辖区流动饮食摊点设置初步方案报各区政府批准。各区流动摊点设置情况同时上报市级四部门。凡在规定流动饮食摊点以外的一律予以取缔。
  二、加强对流动饮食摊点的日常监管。流动饮食摊点的经营者必须持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执法单位发放的《流动摊位证》,方可在指定时间、地点经营。必须按照有关要求统一制式遮阳棚(伞)、统一编号、统一灯箱招牌、统一桌凳、统一地面铺装,必须使用液化汽、电等清洁燃料,配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储存、防蝇、防尘、垃圾桶、泔水桶等设施。不得使用塑料袋套碗、一次性筷子和再生餐巾纸。各区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负责流动饮食摊点的日常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日常监管。
  三、强化对食品加工场所的监管。对流动食品摊点食品原料存放和粗加工的场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予以规范,日常检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督促经营者做到食品原料存放规范、食品用具清洗消毒、环境卫生良好、三防设施到位。
  四、加强对房屋出租业主的教育。各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商业广场等区域不得擅自设置流动饮食摊点,收取费用。物业管理者和产权单位要协助监管部门加强对租赁者的教育,使其按照有关规范加工,绝不能一租了事。同时对加工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及时向监管部门举报。 
  五、加大执法力度。对于在划定流动饮食摊点以外的占道经营、沿街叫卖、住宅小区楼下的流动摊点一律由城管执法部门牵头予以取缔。对于在租赁房屋内设施不全、环境脏、乱、差、加工不合格食品、不具备加工条件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牵头予以取缔。要加强日常巡查和重点路段的检查,在重要时段采取定人蹲点等形式,发现一起取缔一起,基本实现建成区内无流动饮食摊点。要加强与公安部门的联合执法,集中开展多部门的联合执法行动,坚决取缔不符合规定的流动饮食摊点和生产加工场所,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网络编辑:李亚红
信息审核:梁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