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经济适用房的产权是多少?与商品房房产证有何差异?
答:铜川市房管局、铜川市发改委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贯彻建设部等七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意见》第六条规定:2007年12月31日前审批且已开工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仍作为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按国家、省市原政策规定执行。之后立项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均按新的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规定执行。因此2007年12月31日前审批且已开工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购房人拥有全部产权,之后审批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申请房屋登记时将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