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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09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发布

来源:市住建局 发布时间:2009-07-06 14:52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陕西省2009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工 作 要 点

  根据《陕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07—2016年)》和当前信用建设工作实际,2009年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的要求是:加快信用立法和公共信用信息共享相关工作,积极推动政府部门加强信用管理,大力开展信用培训和试点工作,初步形成守信受益和失信惩戒的社会管理机制。

  一、加快信用法规制度建设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信用标准,在广泛调研和征询意见的基础上,对《陕西省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草案)》做进一步的论证和完善,争取年内颁布实施,促进和规范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的开放共享和开发利用。(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信用管理办公室、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配合)

  (二)在对全省信用立法进行统一规划的基础上,逐步研究制订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政府部门使用信用产品、促进征信行业发展及企业信用管理等当前信用建设工作急需的相关法规规章和工作细则,健全信用法规体系。(省信用管理办公室、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三)适时启动“陕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对原有规划进行修订和完善。(省政府研究室、省信用管理办公室负责)

  二、全面推进企业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一)按照信用国家标准《企业信用数据项规范》,研究制订《陕西省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共享的具体内容、信息来源、数据标准、归集方式、运行规则、管理机制和监督办法。(省信用管理办公室牵头,省工商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信息中心参与,有关部门配合)

  (二)加快对“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平台”的扩充升级,进一步完善平台功能,年底前实现工商、国税、地税、质监、海关、法院、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等主要部门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省信息中心负责)

  (三)按照《陕西省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实施方案》确定的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内容和数据标准,抓紧建设“陕西省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7月底前完成系统开发和试运行,争取年内实现工商、国税、地税、质监、海关、法院、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等主要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共享。(省工商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四)省级各有关部门积极做好本行业、本系统内部的信息整合,实现信用信息的省级集中,并按照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工作的总体进度安排和相关规定,及时通过“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平台”向“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提供相关信用信息,共同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共享的各项工作。

  (五)支持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加快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建设,采集有助于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信息,在为金融机构防范风险提供信息服务的基础上,依法为政府部门、中介机构、企业和个人提供信用信息服务。

  省公安厅要加快公安内部综合业务系统建设,为实现全省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做好准备,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本行业个人信用信息的归集整合。

  三、进一步加强信用管理工作

  (一)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和推动有关部门开展信用管理工作的探索和实践,不断总结经验,创新信用管理方法,完善信用管理制度,逐步形成守信受益和失信惩戒的社会管理机制。

  (二)各有关部门要在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中,进一步加强信用信息采集,健全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记录,强化信用分类监管,并在登记注册、行政许可、资质认定、政府采购、行政审批、项目招投标、招商引资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点环节,积极利用信用产品和服务提高管理水平。

  (三)鼓励在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等工作中,开展信用评级试点,探索建立信用等级准入制度。(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有关部门负责)

  (四)积极推进中小企业和非公企业的信用建设工作,健全企业信用记录,加强企业信用管理,并着力在利用信用服务支持中小企业和非公企业发展方面进行探索和创新。(省中小企业局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五)结合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需要,积极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大市场监管工作力度,督促有关部门建立市场诚信记录和市场信用信息公开共享机制,建立和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和“黑名单”制度。(省监察厅、省工商局负责,省信用管理办公室配合)

  (六)建设全省统一的企业失信投诉系统,健全相关部门协同应诉处理机制。(省信用管理办公室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四、大力开展信用培训和企业信用建设试点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信用培训和普及教育,通过印发信用知识读物、举办信用知识讲座、论坛、培训班、知识竞赛等形式,大力普及信用知识,培养信用管理人才,逐步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

  (二)将信用培训纳入公务员培训计划,重点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政府部门的信用管理水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省信用管理办公室配合)

  (三)加强企业信用风险管理和信用管理岗位培训,开展企业信用建设和信用评级试点示范工作,引导和推动企业建立内部信用管理体系,增强抵御信用风险的能力。(省信用管理办公室、省国资委、省中小企业局负责)

  五、加强对信用建设工作的统筹协调

  (一)调整充实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明确各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和分工,并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及时协调解决信用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各部门开展信用建设相关工作提供指导和服务。(省信用管理办公室负责)

  (二)加强对信用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通报各项工作进展情况。(省信用管理办公室负责,省监察厅配合)

  (三)将信用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为信用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资金保障。(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信用管理办公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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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审核:黄维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