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实施《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督查工作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1〕5号),进一步提高政府督查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按照市政府要求,现将《铜川市加强政府督查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4日
铜川市加强政府督查工作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发挥督查“利剑”作用,推动各级决策部署落地,促进政府全面依法履职,特制定本办法。
一、明确督查内容。中央和省、市交办事项落实情况;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转办线索的办理;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市《政府工作报告》确定事项落实情况;市政府重要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市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的落实;市政府领导调研确定事项落实情况;省市重大项目的落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网民留言平台反映问题的办理。
二、实行全员督办制。市政府秘书长统筹政府督查工作,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室负责统筹协调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开展的督查工作。市政府各分管副秘书长(督查专员)负责分口督查工作的牵头协调工作,各区县政府、市级各园区(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主要领导负责抓好本辖区、本部门、本系统督查落实工作。
三、实行驻点督办制。对省级以上交办和市政府明确限期完成的重点难点事项、省市级重大项目和社会焦点问题,组建督查组,深入一线驻点督办,坚持问题导向,紧盯堵点痛点,随时协调调度,每日上报督查进展情况,直至问题解决。工作日报作为绩效考核、行政问责的依据。
四、实行媒体访谈制。对限期整改无明显进展、履职尽责不到位导致工作质量差、影响政府工作大局的,由督查主体联合市级媒体对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访谈,公开承诺落实时限、路径和效果,并在相关媒体曝光。
五、实行市政府约谈制。对媒体访谈后仍整改不力的,或年度内被通报批评两次及以上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对承办单位主要责任人进行约谈,约谈情况抄报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
六、实行积分排名制度。市政府督查事项实行季度积分排名,结果作为各单位季度考评、年度考核评优的重要依据,当季度积分排名后3位的取消该季度评优资格;连续2个季度取消评优资格的,年度综合得分扣减1-3分。具体积分细则见附件。
七、推动督查公开。每季度在市级新闻媒体、市政府门户网站对督查事项积分排名和市政府专项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级领导包抓重点项目(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重点产业招商引资项目(市对外经济合作中心负责)进展情况予以通报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评价。
八、推行“互联网+政务督查”。建成全市政务督查督办系统平台,年底前50%以上的督查事项实现立项、交办、承办、催办、提醒、反馈、核查、办结、通报、积分等全环节网上运行,有效提高督办追溯能力和督办效率。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进行汇总分析,发挥督查预警和辅助决策的作用。
九、发挥督查正向激励作用。根据督查结论,对抓落实成效明显的单位进行通报激励,并提出表扬、激励的建议。受激励的区县、园区和景区在次年的资金扶持、项目安排、土地利用等政策措施方面给予相应的倾斜支持。推动督查结果与监察机关、组织部门之间结果互认,在其他相关工作中给予适当免责,激励勤政有为。
十、强化督查问责。根据督查结论或者整改核查结果,对督查对象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决策不力、久督不办、推诿扯皮、不敢担当的行为,提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的建议,交有权机关调查处理。
附件
铜川市督查事项积分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政务督查,推动政府工作高效落实,市政府研究决定对纳入政务督查范畴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积分管理,特制定本办法,作为《铜川市加强政府督查工作实施办法》的配套政策一并实施。
一、督查积分管理对象
承担国务院、省委和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责任的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级各园区(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及中省属驻铜单位,以下统称责任单位。
二、积分内容
督查事项明确为一、二级事项,根据分类确定分值。
(一)一级督查事项。中、省、市重大决策部署:
1. 市级及以上《政府工作报告》;
2. 国发、国办发文号文件;
3. 国务院常务会议议定事项;
4. 国务院领导批示;
5. 国务院安排的综合督查和单项督查;
6. 陕政发、陕政办发文号文件;
7. 省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全省性工作会议议定事项;
8. 省政府领导在非公文类材料上的批示;
9. 省政府安排的综合督查和单项督查;
10. 省政府领导交办的督办事项;
11. 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市长碰头会议等确定事项;
12. 市委、市政府特别关心、关注的重要事项;
13. 市政府领导批示、调研、座谈、明察暗访等明确要求落实的事项;
14. 全市重点项目推进工作会议确定事项;
15. 市级重点项目、全市重点产业招商引资项目建设情况;
16. 链长制、乡村振兴、环境保护、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等督查事项;
17. 市政府安排的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
18. 省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事项以及市政府领导领衔办理的重点建议提案办理事项;
19. 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留言、人民网“领导留言板”致省委、省政府领导涉铜留言办理事项;
20. 市政府领导临时安排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二级督查事项。日常督办事项:
1. 市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事项;
2. 人民网“领导留言板”致市政府、区县政府主要领导留言,市长信箱留言以及网络舆情的办理、回复;
3. 市政府办公室安排的其他事项;
4. 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三、积分方式
(一)挂账销号。督查事项实行挂账销号管理制度,建立督查工作台账,明确督查事项、办理要求、办理时限、办理标准、办理效果、责任人、督办人、考核分值,实行挂牌督办,真正落实到岗位,量化到个人。能够量化的,坚持用数字量化;无法量化的,提出进度要求,做到督办事项有明确目标、工作计划、时间期限、预期成效,完成一项销号一项,确保督查事项可操作、可督导、可计分。
(二)季度评分。各责任单位每季度末对督查事项落实情况进行自评;责任单位明确有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的,配合单位在职责范围内未按要求完成任务的,减半扣分;虚报、瞒报任务完成情况的,加倍扣分。季度自评报告于季度末最后一个工作日报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复核。
(三)评分复核。下一季度前10个工作日内,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负责对责任单位自评报告进行复核、赋分、汇总填制积分事项统计表。复核中发现扣分事项,应与责任单位进行沟通后确认。赋分报经市政府领导审定后,确定该责任单位所得分值。
(四)公开考核。坚持考核过程公开化、考核结果透明化,下一季度中旬前公开各责任单位上季度的督查事项积分排名,发现问题和不足及时反馈改进,真正做到考核程序公开、考核标准公开、排名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四、督查事项分类及完成时限
(一)督查事项分值。明确为一、二级事项,根据分类确定分值,一级事项每项分值20分;二级事项每项分值10分。
(二)事项完成时限。各类会议及领导批示、指示、调研等督办事项有明确完成时限的以确定的时间为准。需长期落实的,要在20个工作日内首次反馈情况,特别复杂和综合事项,经批准后可适当延期,直至落实到位。凡需出台文件、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意见等类事项,完成时限为1个月。指标类、项目类事项,以月计划、月进度为准。涉及整改等事项,没有时间界定的,完成时限不超过1个月。
五、计分细则
(一)计分标准。督查事项办结以市政府领导批示办结、正式文件下发、会议研究通过、事项圆满完成、实地督查核实、业务部门认定等为依据。具体事项的加扣分,按完成时限为准。
1. 督查事项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予以销号,并按事项分值分类计分。
2. 督查事项经市政府领导签字同意延期,并在延期内办结的,予以销号,得分减半。
3. 督查事项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的或延期后仍未完成的,进行扣分直至完成销号。
4. 凡指标类、项目类事项,责任单位必须按月上报计划进度,由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每月进行一次核查汇总,每季度提供计分情况。
(二)计分办法。督查事项计分既要体现承办数量,又要体现承办质量,由督查事项得分和加扣分事项得分组成。其中督查事项得分由责任单位完成比率、承办数量比率、扣分事项比率三部分组成。计算公式:得分=(本单位完成事项数/本单位所有事项数+本单位所有事项数/最高单位所有事项数+最低单位所有扣分事项数/本单位扣分事项数)*分级分数+本单位加分分值+本单位扣分分值。
(三)加分、扣分事项。
1. 督查事项受到市政府及上级部门表彰、通报表扬或批评,一级事项每项加减10分;二级事项每项加减5分。
2. 督查事项受到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表扬或批评的,一级事项每项加减5分;二级事项每项加减3分。
3. 督查事项受到市政府办公室通报表扬或批评的,一级事项每项加减3分,二级事项每项加减1分。
4. 全市主要经济指标、项目建设、招商引资、链长制、乡村振兴、污染防治等重点工作月度完成情况通报,完成较好或较差事项每项加减3分。
5. 督查事项在规定时限提前完成且符合工作质量要求的,一级事项每项加3分;二级事项每项加1分。
6. 督查事项被市政府行政问责的,每项扣除30分;被市政府及上级部门约谈的,每项扣除20分;被媒体曝光访谈的,每项扣除10分。
7. 需要按时间节点反馈进展情况的,责任单位逾期反馈一次扣除0.5分,上不封顶;责任单位收到催办单的扣1分,上不封顶;对久拖未办事项或催办后仍未办理的事项,每收到督办单一次扣除2分,上不封顶。
8. 督查事项有责任单位和配合单位的,若配合单位不积极配合的,由责任单位以书面形式报告市政府办公室,一次扣配合单位5分。
9. 其他说明:
(1)对因客观原因制约需要延期的一级督查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同意,二级事项由联系的秘书长(主任)签字同意,每个事项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时限最多不能超过一个月(编制规划类等事项对完成时限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2)因无法落实或暂不具备落实条件的一级事项,由责任单位提出申请,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可予以销号。
(3)对需要变更责任单位的一级督查事项,必须经变更前后两个责任单位的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同意;二级督查事项由联系的秘书长(主任)签字同意。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由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