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支持
社区农场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
的通知
铜政办发〔2020〕25号
来源: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1-04 16:22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支持社区农场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3日     
  

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支持社区农场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

   家庭农场是现代农业的主要经营方式,是小农户和现代农业有机衔接的关键环节,是巩固脱贫攻坚成效、发展镇域经济和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重要支撑。为切实抓好中央农办、省委农办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相关部署的细化落地工作,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明确培育目标
  坚持“农户主体、规模适度、市场导向、因地制宜、示范引领”原则,建立健全基础设施建设、产品质量提升、金融保险服务、就业创业扶持、高素质农民培育等政策支持和激励体系,启动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到2022年底,全市家庭农场达到1100家以上,年经营收入10万元以上的达60%以上。
  鼓励支持各乡镇(街道)、村组围绕区域特色产业,因地制宜建设社区农场,并将其作为实现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机衔接的重要措施。社区农场重在通过土地流转、入股分红、就业务工、服务托管等方式,吸纳带动农村无劳动能力、缺劳力、无技术等农户参与农业生产经营,使农户与社区农场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达到稳定就业、持续增收的目的。(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落实)
  社区农场的两种类型:
  1.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创办,以种植、养殖为主要产业,通过托管服务、流转土地、入股分红、就业务工等方式带领本组织中的无劳动能力、缺劳力、无技术等农户参与农业生产经营,鼓励使用集体土地、整合产业扶贫项目和资金创办社区农场,优先承担或实施力所能及的涉农或社会化服务项目。
  2. 由农村能人、返乡大学生、农村退伍军人、科技人才等领办,以种植、养殖为主要产业,通过托管服务、流转土地、入股分红、就业务工等方式带动5户以上的无劳动能力、缺劳力、无技术等农户参与农业生产经营。
  社区农场规模参照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执行,扶持政策参照家庭农场执行。(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二、积极培育创办
  2020-2022年新创办并录入名录库的家庭农场,可以享受以下支持政策:
  (一)从事水果、蔬菜(食用菌等)种植的,重点从以下四个环节予以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区县财政按照4︰6比例分担。(市财政局、市果业发展中心)
  1. 土地流转补助。连片集中经营且流转土地20亩以上或设施种植流转土地10亩以上的,按照300元/亩/年的标准连续补助3年。
  2. 苗木补助。鼓励支持在水肥条件较好的地块发展矮化果园,亩栽植株数不少于110株,按照500元/亩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乔化果树栽植三年生营养钵大苗,亩栽植不少于80株的,按照300元/亩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露地蔬菜按照200元/亩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设施蔬菜按照500元/亩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3. 管护补助。鼓励支持家庭农场引进、示范和推广现代农业生产技术。对采用水肥一体化技术、实施耕地质量提升(应用碳基营养肥、增施有机肥3吨/亩/年)、病虫全程生态防控的家庭农场,按照1000元/亩的标准,连续补助3年。
  4. 智能系统补助。鼓励应用果园生产智能管控系统。对采用自动监测温湿度、自动浇水施肥、自动物理杀虫、可视化管理等智能设备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
  (二)从事畜禽养殖业的,按照基础设施投资总额的10%予以补助(市、区县财政按4︰6比例分担);达到一定规模的,按照《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生态高效畜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铜政办发〔2019〕2号)规定执行。(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落实)
  (三)从事中药材种植的,在落实《铜川市中医药产业发展奖补办法》的基础上,对推广采用果药套种、粮药套种等新模式的,在原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5%。(市中医药发展中心、市财政局落实)
  (四)支持返乡农民工、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贫困劳动力、退役军人等人员创办家庭农场,自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可享受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并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落实)
  三、强化服务扶持
  正常经营3年以上,录入名录库且信息完备的家庭农场,从以下方面予以扶持或奖补:
  (一)财政补助。年新增投资额20-50万元的每户补助2万元;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补助3万元。用于生产发展的融资,2年内按照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于物联网智能化应用成效显著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符合条件的可接入省级物联网信息平台,并指导开展信息化应用相关服务。对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给予应缴保费20%的补贴。对开展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给予申报指导,获得认证的分别给予1万元和5万元一次性奖补。(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落实) 
  (二)岗位补贴。对家庭农场吸纳贫困劳动力实现稳定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按实际上岗人数给予1000元/人的补贴。(市人社局落实)
  (三)能力提升。将家庭农场经营者作为高素质农民、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农业经理人培育的重点对象,优先纳入高职扩招计划,至少每3年免费轮训1次。组织开展优秀家庭农场主免费参加电子商务培训、跨省和跨境交流学习活动。(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教育局、市商务局等落实)
  (四)优化服务。支持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区域内的家庭农场申请免费使用地理标志登记标识。支持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家庭农场提供耕种防收等生产性托管服务。实行家庭农场科技特派员制度,采取一对一、点对点定向科技帮扶。参加政府部门主办的各类农产品展销、博览会等活动免收展位费。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机构对家庭农场免费提供农产品快检服务。对于开展食用农产品生产的家庭农场免费印制合格证,指导开具。对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的家庭农场免费纳入省级追溯平台系统。(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供销社等落实)
  四、开展示范创建
  按照“自愿申报、择优推荐、逐级审核、动态管理”的原则,以纳入名录系统管理的家庭农场为对象,按照“规模适度、生产集约、管理先进、效益明显”的标准要求,积极开展省、市、区县示范家庭农场“三级联创”。对示范家庭农场给予一次性奖励。区县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和奖励标准由各区县确定;创建为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由市政府奖励5万元;创建为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由市政府再奖励5万元。积极争创省级家庭农场示范区县,创建成功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财政局等落实)
  对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
  (一)由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牵头负责,各相关行业部门具体实施,解决家庭农场用水、电、路、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达到“水安全、电(动力)到场、路硬化、讯通畅”目标,保障家庭农场顺利经营。把家庭农场发展所需的通田到地末级灌溉渠道、机耕生产道路、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列入支持重点。(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落实)
  (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家庭农场的支持,降低信贷资金成本。家庭农场可向金融机构申请信用贷款。纳入全市农业信贷融资担保体系。家庭农场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银行业机构融资担保。(人行铜川市中心支行落实)
  (三)支持参与粮食生产功能区和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以及高标准农田、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管护项目。支持开展农产品产地初加工、精深加工、主食加工和综合利用加工,自建或与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建集中育秧、仓储、烘干、晾晒以及保鲜库、冷链运输、农机库棚、畜禽养殖等农业设施,以及开展土地宜机化整治和田头市场建设。(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落实)
  (四)优先安排具备条件的家庭农场积极承担财政涉农项目。支持符合标准的家庭农场建设试验示范基地,担任农业科技示范户,承担和实施粮油绿色示范、“3+X”工程、规模养殖、高标准农田等农业项目建设任务。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给予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市财政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等落实)
  五、推进合作经营
  推行“户变场、场入社、社联合”发展模式,引导家庭农场领办或者加入农民合作社,开展统一生产经营。支持家庭农场独立或者与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社会化服务组织合作和联合开展社会化生产服务,创新订单带动、利润返还、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机制。鼓励区县、乡镇(街道)根据种养品种等行业特点和不同行业、区域的需求,有序组建带动能力突出、示范效应明显的家庭农场协会(联盟),共享市场信息,推动家庭农场抱团发展。(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落实)
  六、健全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支持社区农场发展壮大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具体组织实施,将家庭农场、社区农场培育发展工作纳入对区县、乡镇(街道)、村年度考核中。各区县要将家庭农场、社区农场培育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工作机构,制定培育措施,落实工作任务;大力宣传引导广大农民通过流转土地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创办家庭农场;积极指导帮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创办领办社区农场;围绕“3+X”特色产业发展,按照产业布局规划,结合“一乡一业”“一村一品”专业村镇建设,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家庭农场和社区农场。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细化落实扶持措施,实实在在解决家庭农场、社区农场培育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市考核办,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落实)
  (二)强化名录管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要求,以区县为单位,完善家庭农场名录信息。以是否取得最佳效益和超出当地农户家庭经营平均规模5倍以上作为基本标准,把符合条件的种养大户和专业大户、已在登记部门登记的农林果牧等各类家庭农场纳入名录管理,做到应录尽录。规范数据采集、示范评定、运行分析等工作,实现随时填报、动态更新和精准服务。市场监管部门要简化程序,按照自愿原则依法开展家庭农场登记注册服务,与农业农村部门建立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等落实)
  (三)强化用地保障。稳定农村土地流转关系,规范流转合同,合理确定租金,流转年限原则上不少于5年。健全区县、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开展土地流转供求信息、合同签订、价格指导、纠纷调解等服务,引导农户依法、自愿、有偿地向家庭农场、社区农场流转土地。将家庭农场、社区农场种植养殖配建的保鲜冷藏、晾晒存贮、农机库房、分拣包装、废弃物处理、饲料加工、管理看护房等辅助设施用地纳入农用地管理。(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落实)
  (四)强化宣传引导。采取多种媒介形式,加大对发展家庭农场和社区农场重要意义的宣传力度。注重总结推广各区县的好经验、好做法,树立一批可学习、易推广、能复制的家庭农场、社区农场发展典型样板。加大对家庭农场和社区农场好典型、好案例的故事挖掘和宣传推介,为家庭农场培育和发展社区农场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市农业农村局落实) 
  附件:1.铜川市家庭农场评定入库指导意见
     2.铜川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标准

  附件1

铜川市家庭农场评定入库指导意见

  (一)家庭农场劳动力以家庭成员为主,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生产经营稳定,拥有一定的基础设施和机械设备,土地流转经营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
  (二)生产经营达到一定规模。从事种植业的需集中连片,粮油播种面积应在100亩以上,果园、蔬菜、苗木、花卉、中药材等面积在20亩以上,干杂果种植在100亩以上,林业经济在500亩以上。从事养殖业的,牛存栏在20头以上,猪存栏在100头以上,羊存栏在100只以上,鸡存栏在5000羽以上,水产养殖集中连片在10亩以上。从事种养结合、特种种养业和休闲观光农业的,规模可适当放宽。对以上未涉及的区域主导产业,各区县结合实际,制定认定标准。
  (三)家庭农场以农业收入为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不低于本区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四)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商品率达到95%以上。
  (五)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接受过从业技能培训,掌握相应的农业生产经营技能,有生产经营记录,有会计核算账目。
  

  附件2

铜川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标准

  (一)经营管理规范。录入家庭农场名录库且信息完备,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稳定生产经营3年以上。土地承包或流转合同规范,生产档案健全,生产记录完整。设置购销台账和会计账簿,财务管理科学规范。被评定为区县示范家庭农场。
  (二)经营规模适度。家庭农场生产经营的土地相对集中连片,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土地租期5年以上。从事种植业的,粮油作物耕种面积在200亩以上,果业、蔬菜、苗木、花卉、中药材等经济作物在30亩以上。从事畜牧业的,牛存栏在50头以上,生猪存栏在300头以上,肉羊存栏200只以上,奶山羊存栏200只以上,肉禽出栏3万羽以上,蛋禽存栏1万羽以上,水产养殖面积在30亩以上。经济林经营规模在100亩以上。从事种养结合或特种种养业、休闲农业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三)经济效益较高。生产效益高于当地平均水平,有稳定的销售渠道。种植业、养殖业、经济林等正常年份农产品销售总额在30万元以上。种养结合或特种种养业、水产养殖、休闲农业等其他特色农业产业,正常年份农产品销售总额在20万元以上。
  (四)生产技术标准。采用先进的生产管理标准或技术规范,实行质量安全管理,严格农业投入品使用,农产品质量可追溯。
  (五)基础设施完备。拥有一定的生产资料和产品初级加工场所和设施,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水、电、路基础设施条件,机械化程度高于当地相同产业。
  (六)示范带动力强。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记录。能够以先进的生产经营方式和成熟的管理模式带动周边农户发展,在当地有较高的信誉和威望。


网络编辑:屈立荣
信息审核:何江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