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来源: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1-08-11 10:44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一、问:什么是特困人员供养制度?
  答:政府对具有铜川户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法定义务能力的城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或者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和殡葬服务、教育等方面给予的保障制度。
  二、问:特困人员认定条件?
  答:具有铜川户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无劳动能力的认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一是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二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三是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一级视力残疾人;四是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无生活来源的认定。收入总和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本市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认定。法定义务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一是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二是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三是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四是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问:特困人员供养形式有哪些?
  答:城市特困供养对象可以在当地的公办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供养对象可以在当地的中心敬老院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四、问: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如何确定?
  答: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计发;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819元/人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6279元/人年;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比例计发,全护理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5%、半护理按15%、全自理按10%计发。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根据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提高适时调整。
  五、问:特困人员供养办理程序?
  答:1.申请及受理程序。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主要包括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无相应项目的除外):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要主动帮助其申请。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2.审核程序。乡镇(街道)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街道)可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乡镇(街道)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相关材料报送区县民政部门审批。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重新进行公示。
  3.审批程序。区县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核乡镇(街道)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区县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同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他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4.发放程序。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直接拨付到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其中照料护理费可由区县民政部门统一安排用于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对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供养服务机构统一用于照料护理开支;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按照照料服务协议支付给受托方。
  5.终止程序。特困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一是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二是具备或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三是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四是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无生活来源的认定条件;五是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照料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调查核实后报区县民政部门核准。乡镇(街道)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对拟终止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区县民政部门应当通过乡镇(街道),在其所在村(社区)或者供养服务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县民政部门应当作出终止决定并从下月起终止救助供养。对公示有异议的,区县民政部门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终止救助供养决定,并重新公示。对决定终止救助供养的,应当通过乡镇(街道)将终止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村(居)民委员会。对终止救助供养的原特困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六、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如何评估?
  答: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一是自主吃饭;二是自主穿衣;三是自主上下床;四是自主如厕;五是室内自主行走;六是自主洗澡。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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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宋蕊
信息审核:杨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