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TCXXGK-2021-006575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机构: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文号:  铜政办函〔2021〕60号
发文日期:  2021年08月19日 发布日期:  2021-08-23 10:29
公文时效:  有效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铜川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8-23 10:29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铜川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9日       

 
铜川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辐射事故应急管理体系,完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机制,提升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能力,科学有效应对辐射事故,尽可能降低和减轻辐射事故造成的损害和影响,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辐射环境安全,特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陕西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陕西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铜川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铜川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主要包括:
  (1)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事故;
  (2)放射性物质(除易裂变核材料外)运输中发生的事故;
  (3)国内外航天器在我市境内坠落造成的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4)放射性废物和放射性污染物处置过程中及处置设施发生的事故;
  (5)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剂量照射的事故;
  (6)铀(钍)矿冶及伴生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事故;
  (7)其他因素导致的辐射事故。
  1.4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居安思危。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依法加强日常监督和应急管理,做好日常监测与防控,防患于未然;
  (2)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加强辐射应急体系和应急能力现代化建设,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最大程度地减轻辐射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环境危害;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层层落实各级政府的责任,建立健全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4)协同应对,科学处置。加强市级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协同联动和信息沟通,加大利用先进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的研发力度,提高应对辐射事故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5)正确引导,信息公开。加强应急处置与防护技能培训,及时做好信息公开和舆论引导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2. 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重大辐射事故(Ⅱ级)、较大辐射事故(Ⅲ级)和一般辐射事故(Ⅳ级)四个等级。
  2.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4)对我市辖区内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
  2.2 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放射性污染后果。
  2.3 较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2.4 一般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放射性污染后果;
  (4)铀(钍)矿开发利用超标排放,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后果;
  (5)测井用放射源落井,因打捞不成功而进行封井处理的事故。
  3. 组织体系及职责
  3.1 组织机构
  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机构包括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
  3.1.1 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为总指挥替代人)。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委军民融合办、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铜川军分区、武警铜川支队、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负责同志。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设立现场协调组、专家咨询组、应急监测组、医疗卫生组、应急处置组、安全保障组、舆情应对组。
  3.1.2 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分管辐射安全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任副主任。
  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构架图见附件1。
  3.2 职责
  3.2.1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辐射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传达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国家相关部门的指示、指令;
  (2)指挥市内较大辐射事故(Ⅲ级)和一般辐射事故(Ⅳ级)的应急响应、处置、救援、报告、信息发布与应急终止等工作;
  (3)负责外部支援力量的组织、协调,对影响范围较大的辐射事故,决定采取有效的公众防护和处置措施;
  (4)批准向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上报的应急事故报告和应急工作信息;
  (5)指导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做好有关应急工作,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辐射应急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援。
  3.2.2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组织实施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决策与指令;
  (2)制定和修订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3)组织有关辐射事故的应急培训和演练,管理辐射事故应急专家库;
  (4)承担辐射事故报告的报送及应急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等工作。
  (5)编制应急响应总结报告。
  3.2.3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值班、预警响应、定性定级、应急监测与调查处理;对事故产生的放射性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等提出处理建议;负责制定、修订本预案并按照程序报批;组织辐射事故应急培训、演练;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配合开展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公众宣传、信息公开和舆论引导工作;按程序规范和要求,发布辐射事故等相关预警信息;管理辐射事故应急专家库。
  (2)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配合指挥部组织协调辐射事故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加强互联网信息监测和管理;指导协助涉事单位及地方妥善做好舆论引导。
  (3)市委军民融合办:参与市内涉军工企业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市公安局:负责丢失、被盗、失控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负责事故现场及放射源的安全管控、警戒、隔离及交通管制等工作。
  (5)市民政局:对因事故应急响应造成伤亡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且符合纳入社会救助条件的工作人员和群众,及时实施社会救助。
  (6)市财政局: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应急物资储备、应急监测及救援队伍的能力建设、应急演练等经费保障工作。
  (7)市卫健委:负责辐射事故的医疗应急救援;协调辐射事故现场医疗卫生应急处置;指导可能受到辐射伤害人员的健康影响评估;参与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公众宣传。
  (8)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统筹协调全市其他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救援工作;负责调度灾民救助物资。
  (9)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事故区域内可能受到放射性污染的食品安全检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及追溯工作;参与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公众宣传。
  (10)铜川军分区及武警铜川支队:按照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指示实施现场应急处置的技术、人力与装备支援。
  (11)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应急响应与处置期间的有关天气监测信息;根据污染源项提供气象预报预警信息;积极主动为辐射事故等相关预警信息发布提供技术支持。
  3.2.4 辐射事故各应急工作组职责
  (1)现场协调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卫健委、事故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参加。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各工作组有效开展应急响应工作;按照指挥部的指令进行现场协调、指挥工作;指导突发辐射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配合现场工作,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现场处置情况,编制、报送辐射事故实时报告和现场应急信息。
  (2)专家咨询组:由市生态环境局抽调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为各应急工作组提供技术支持;审定应急监测、处置技术方案;提出要求其他相关部门或动用部队参与处置的建议意见;对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科学评估并对防范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提出建议和意见。
  (3)应急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相关任务部队(铜川军分区负责协调)、辐射环境、气象、食品药品监测机构参加。主要职责:负责对事故影响区域内辐射环境、饮用水和食品等放射性进行监测;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为辐射事故的危害评价、影响范围划定、应急处置行动、后果预测提供数据支持;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监测指标。
  (4)医疗卫生组:由市卫健委牵头,相关医疗单位参加。主要职责:编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应急处置人员和受事故影响群体的辐射防护,发放所需药品;负责对事故造成的辐射损伤、放射病、超剂量照射人员的医疗救治;对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开展健康影响评估。
  (5)应急处置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相关事故单位、辐射等应急救援队伍、放射性废物(废源)收贮机构参加。主要职责:编制放射性污染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失控的放射源实施收贮。
  (6)安全保障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及事故单位参加。主要职责:负责指导事发地公安机关做好辐射事故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指导事发地公安机关做好社会面巡逻防控及处置突发事件;负责组织协调警力支援。
  (7)舆情应对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以及专家参加。主要职责:负责收集分析舆情,及时报送重要信息,向应急指挥部提出舆情应对建议;组织指导报刊、电台、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及时宣传报道;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公众宣传和专家解读;负责接待媒体采访和公众咨询。
  3.2.5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辐射事故应急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示要求;制定辖区内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参与辖区内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其他应急任务。
  4.  监控预警
  4.1 监控预防
  4.1.1 信息监控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市生态环境局对铜川市内重点核技术利用项目进行动态信息监控;监控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等)对生产、销售、运输、贮存、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使用射线装置单位安全运行可能产生的影响;提升危险放射源信息监控与失控预警能力。
  4.1.2 预防工作
  辐射工作单位负责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夯实应急处置主体责任,制定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辐射工作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辐射源实施有效监控,预防和减少辐射事故的发生。
  4.2 预警工作
  4.2.1 预警分级
  各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测的辐射事故,按照预测事故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分别对应四个事故等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后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预警级别一般如下:
  蓝色预警(Ⅳ级):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辐射事故的。
  黄色预警(Ⅲ级):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辐射事故的。
  橙色预警(Ⅱ级):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辐射事故的。
  红色预警(Ⅰ级):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
  4.2.2 预警工作
  进入预警状态后,各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应急预案。根据事故的波及范围、严重程度和事故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红色和橙色预警上报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发布,黄色和蓝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或委托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发布;预警信息应按程序规范和要求,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发布可能引起公众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预警信息,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辐射应急工作组进入应急状态,应急监测组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辐射事故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7)预警公告信息包括辐射事故的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防护措施等。
  4.2.3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黄色以上预警信息后,根据事态的发展,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适时报请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调整预警级别,及时更新发布预警信息。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辐射事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及时报请市政府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5. 应急响应
  根据辐射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根据事故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5.1 分级响应
  5.1.1 Ⅰ级和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辐射事故或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报送信息至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在等待应急响应指令下达期间,指挥部和指挥部办公室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1)发生辐射事故时,联系事发地政府和事故单位,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组织开展先期处理,防止事故蔓延;
  (2)建立与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通信联络,定时报告事故进展情况;
  (3)根据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指导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需要在日常工作的基础上做好以下工作:
  (1)召集各应急工作组组长召开会议,了解事故进展情况,部署初步应急响应工作安排;
  (2)传达和贯彻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示,综合协调各应急工作组的应急响应行动;
  (3)汇总、整理事故期间相关信息与报告,做好与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交接班工作。
  5.1.2 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辐射事故,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汇总和核实事故信息进行研判,立即报告总指挥、副总指挥,根据总指挥指示启动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下达Ⅲ级响应指令;将辐射事故情况向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报,同时通报应急响应单位;副总指挥组织参与应急响应单位领导和应急救援专家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按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达的指令,各应急响应工作组组织应急队伍赶赴事故现场,在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组织下,现场指挥组按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控制事态发展,评估事故影响。
  5.1.3 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辐射事故,经市生态环境局辖区分局确认,由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先期应急处置行动,并将辐射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故影响程度和应急处置情况报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汇总和核实事故信息进行研判,立即报告副总指挥,同时向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报情况,根据指示启动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下达Ⅳ级响应指令,将事故情况通报应急响应单位。
  按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达的指令,各应急响应单位立即组织应急队伍赶赴事故现场。在现场指挥组的组织下,各单位按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召集应急专家研究处置措施,评估事故影响。
  5.2 事故报告与处理
  5.2.1 事故报告程序和时限
  发生辐射事故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先期应急处置措施,并在2小时内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对发生的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还要同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发现人员受到照射的要同时向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接到辐射事故报告的各相关部门要立即报告同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指挥部办公室初步判断事故情况和等级后,立即报告同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和上一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直至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特殊情况下,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直接向国务院报告,并同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和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2.2 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1)初报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见附件2),紧急时也可用电话直接报告,随后书面补报。主要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事故的类型以及人员受辐射照射或污染等初步情况;
  (2)续报须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事故的确切数据,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相关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采取的应急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问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事故经验教训,参加应急响应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需开展的善后工作,并填写辐射事故处理结果报告表(见附件3)。
  5.3 响应措施
  辐射事故的等级确认,由接报的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件现场的报告情况进行评估。
  评估确定属于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的,应立即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报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评估确定为较大、一般辐射事故的,应立即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同时报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达应急行动指令,各成员单位(各应急工作组)在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统一指挥与协调指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调查、监测、处置、保障、救护和人员撤离等工作,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防止放射性污染蔓延,切实保障和最大限度地减少辐射环境污染和人员健康损害。
  5.4 应急防护
  5.4.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辐射事故的特点,对应急人员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
  5.4.2 公众的安全防护
  安全保障组牵头,现场协调组、应急监测组和医疗卫生组配合公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向市政府提出公众安全防护措施指导意见;
  (2)根据事故发生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提出污染范围控制建议,确定公众疏散的方式,指导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之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必要时,对易失控的放射源实施收贮。
  5.5 信息发布
  省政府负责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信息的统一对外发布工作。市人民政府负责较大和一般辐射事故信息的统一对外发布工作。辐射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5.6 响应终止
  对于具备以下应急响应终止条件的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
  (1)辐射事故成的危害已经彻底消除或可控,且无继发的可能;
  (2)环境放射性水平已降至国家标准规定的限值以内;
  (3)事故现场的各项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进行的必要。
  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报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并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对于具备应急响应终止条件的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和重大辐射事故,由省级相关部门应急响应终止。
  6.  后期工作
  6.1 后续行动
  (1)对发生的放射性丢失、被盗事故,从接到报案或者发现之日起半年内,仍未追回放射源或仍未查清下落的,由负责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作出阶段性侦寻工作报告,并报同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予以配合并提供技术支持;
  (2)事故发生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事故造成的危害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专家咨询组负责对遭受放射性污染场地的清理、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辐射后续影响的监测、辐射污染环境的恢复等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
  (3)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事故发生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参照专家咨询组的建议组织进行后期环境辐射监测,对放射性污染场所的消污、修复和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6.2 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辐射事故单位总结辐射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危害、责任、经验教训和防范措施等;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编制辐射事故总结(终结)报告,对辐射事故情况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进行总结,并在1个月内报本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本级应急预案执行当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对本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7. 应急保障
  7.1 通讯保障
  建立和完善辐射事故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联络畅通。
  7.2 制度保障
  各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建立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和应急工作制度,负有应急响应职责的人员应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确保应急队伍、应急车辆、应急装备与物资等随时调配。
  7.3 物资保障
  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担负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职责,配备相应的技术装备、防护设施和应急物资,并做好保养、检验(校准)等工作,保证应急设备和物资始终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当地辐射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
  7.4 技术保障
  加强辐射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和管理,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故发生后相关专家能迅速到位,为决策指挥提供服务;
  7.5 资金保障
  辐射事故应急准备、预防、响应、预警、物资储备、应急监测、应急处置所需要的费用,包括仪器装备、交通车辆、专家咨询、应急演练、人员防护设备等,由财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解决。应急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所耗费用由事故单位承担,事故单位无力承担的由财政部门解决。
  8. 监督与管理
  8.1 宣传与培训。加强辐射安全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辐射安全基本知识和辐射事故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应对防范辐射事故的能力。
  加强应急管理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不断提高辐射事故应急管理、监测及救援处置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
  8.2 预案的演练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1次专项演习,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每5年组织开展1次综合演习,不断提高防范和处置辐射事故的实战能力,并按年度向上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辐射应急演练工作开展情况。核技术利用单位应结合实际定期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演练。
  8.3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预案的编制、更新、解释和日常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根据本预案,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各自的应急预案或实施细则。各生态环境分局根据本预案及时修订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9. 附则
  9.1 相关名词解释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
  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者有环境污染后果。
  9.2 预案的解释及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预案由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附件:铜川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架构图等3个附件.doc

  文件解读链接:图解《铜川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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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郭春
信息审核:张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