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TCXXGK-2021-010262 主题分类:  卫生
发文机构: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文号:  铜政办发〔2021〕40号
发文日期:  2021年12月07日 发布日期:  2021-12-09 14:54
公文时效:  有效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铜川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12-09 14:54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铜川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7日     

 
铜川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2.2日常管理机构
  2.3专家咨询委员会
  2.4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2.5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3.2预警
  3.3报告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原则
  4.2 应急响应措施
  4.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响应
  4.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
5  后期评估
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6.1技术保障
  6.2物资、经费保障
  6.3通信与交通保障
  6.4法律保障
  6.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7  预案的制定
8  附则

  8.1名词术语
  8.2预案解释部门
  8.3预案实施时间
9  附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体系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铜川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发生新冠肺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2)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我市,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死灰复燃,引起流行。
  (3)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等致病因子丢失事件。
  (4)国务院、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1个区县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区县。
  (2)发生新冠肺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到周围2个以上(地)市。
  (4)霍乱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到周围2个以上(地)市。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区县,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我市,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2个以上区县。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省及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在偏远农村和山区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流行范围在1个区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5例以下。
  (2)腺鼠疫在1个区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生10例以上或波及我市2个以上区县。
  (3)霍乱在1个区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流行,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我市2个以上区县,或在我市首次发生。
  (4)1周内在1个区县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1个区县行政区域内1周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预防性用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市及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1)腺鼠疫在1个区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1个区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动物间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暴发或流行,出现人间病例。
  (4)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5)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6)区县及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在我市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发生在我市周边可能影响我市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中省宣布进入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状态的应急处理工作。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关预案。
  1.5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实行属地化管理,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事发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通力合作,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有关工作。影响全市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指挥。
  (2)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加强宣传,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因素要及时分析和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3)科学应对、依法处置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规律和特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依法处置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迅速反应、果断处置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要做到反应快速、处置果断。要广泛动员、积极组织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规定,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实际需要,向市政府提出成立铜川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规定,在同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实际需要,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市、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市、区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2.1.1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市人民政府主要或分管领导同志担任指挥部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卫健委主任担任指挥部副总指挥,负责全市对重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做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决策。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和应急处理需要确定,主要有市卫健委、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市医保局、市供销社、市红十字会、铜川军分区、武警铜川支队、西铁局铜川车务段、各电信运营企业等部门单位。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市卫健委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按照授权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开展职业中毒事故的查处、做好现场监督和监测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好新闻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协调市内媒体开展相关防病知识普及。
  市委网信办负责做好网络舆情监测、网络内容管理及网上舆论引导工作。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传达市级领导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的要求,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各类学校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内发生,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市科技局负责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技术项目申报,支持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支持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技术需求。
  市工信局负责组织市内具备生产资质的工业企业,生产防疫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防护及消杀用品等物资,市内产能不能满足需求时,及时协调具备生产能力的企业新建或转产,保障全市物资储备和疫区人民生产、生活所必需的物资需求。
  市公安局负责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协助主管部门落实公路交通、疫区封锁、现场控制、强制隔离等措施。
  市民政局负责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中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对因公共卫生事件造成基本生活困难并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发放和移交捐助的资金和物资。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资金,并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市人社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市交通运输局组织运输企业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对乘坐公路等交通工具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和交通工具的消毒处理等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和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好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开展对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监测和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宣传教育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组织旅游全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负责组织做好旅游团组及游客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海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负责星级旅游饭店、旅游景点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做好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引起的受灾群众的转移避险、安置、救灾物资调拨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开展食品重大事故的查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负责组织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的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生产环节监督和管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确定和可疑有毒、污染产品采取追回和控制措施,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不法商贩,维护市场秩序。
  市林业局协助组织开展与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保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动物的快速隔离、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市医保局负责落实相关医疗救助政策。
  市供销社负责组织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部分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
  市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铜川军分区负责组织指挥驻铜部队、预备役、民兵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武警铜川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西安铁路局铜川车务段负责组织对进出站和乘坐列车的人员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移交指定医疗机构处理;负责列车、车站消毒处理等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铁路运输环节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和器械等急用物资运送,做好疫区铁路交通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积极配合、优先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
  2.1.2 铜川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组成和职责
  铜川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市卫健委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工作。成员由市卫健委、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市医保局、市供销社、市红十字会、铜川军分区、武警铜川支队、西铁局铜川车务段、各电信运营企业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组成。
  办公室设综合秘书组、流调指挥组、医疗救治组、监督执法组、新闻宣传组、交通指挥组、治安应急处置组、后勤保障组等工作组。
  2.1.3 区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区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区县人民政府主要或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区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实行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按照有关法律授权,做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决策,决定和要采取的措施。
  2.2 日常管理机构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公室,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公共卫生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治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培训,指导各区县实施突发公共卫生预案,帮助和指导各区县应对其他突发事件伤病救治工作;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参照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结合各自实际,指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分为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卫生监督等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1)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认定以及采取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和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技术指导工作。
  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
  2.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4.1 医疗机构
  主要负责伤病人员现场转运、救护、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疫病情况报告,配合疾病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日常监测工作。
  市120急救指挥中心负责全市院前医疗急救指挥协调工作;医疗救治工作由全市二级以上急救网络医院承担。
  2.4.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提出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意见;采集标本和样品,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分析;指导开展环境和物品卫生学处理;开展疾病和健康监测,收集分析疫情信息,提出疾病预警建议等。
  市疾控中心承担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技术指导工作。
  2.4.3 卫生监督机构
  主要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督查。
  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处协助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全市性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对各区县卫生监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2.5 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发展趋势,及时做出响应级别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蓝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趋势。
  橙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 区县级以上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B.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C.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D. 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E. 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以及责任报告单位负责人。
  3.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区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现场调查确认,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各级人民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直接上报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的同时抄送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3.3.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根据事件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事件处理结束要及时按程序上报结案报告。
  报告具体要求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3.3.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可按规定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及时性。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报告信息后,要逐级审核信息、确保信息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3.3.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示意图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做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事发地之外的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置所需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响应
  4.2.1 特别重大(I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的应急响应
  (1)市级人民政府
  事件发生在我市时,接到报告后立即核实,按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技术预案采取紧急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及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协助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4.2.2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的应急响应
    (1)市级人民政府
  根据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市指挥部立即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报告市政府启动III级应急响应,并向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紧急调集和征用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物资、经费;确定疫区,进行现场隔离与封锁;及时做好信息发布、舆论宣传与引导工作。必要时,请求省人民政府予以支持。
  (2)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接到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应急指挥部建议;迅速组织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到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病人隔离、人员疏散等疫情控制措施;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有关部门、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通报有关情况。
  (3)各区县人民政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4.2.3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的应急响应
  (1)各区县人民政府
  根据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议,核实并决定启动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人员疏散安置;确定事发地区范围,进行隔离与封锁;做好舆论宣传工作;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供应;按照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2)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进行综合评估。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按照规定向区县人民政府、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3)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及时组织专家对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适时向有关区县进行通报。
  4.3  应急响应措施
  4.3.1 各级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
  (4)疫情控制措施: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有关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经上级主管部门授权后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跨行政区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市人民政府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和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
  (8)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10)督导检查:市人民政府组织对全市或重点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4.3.2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3)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用药。
  (4)发布信息与通报:较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信息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由其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发布信息、公告,并通报相关部门。
  (5)业务培训:按照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相应业务培训。
  (6)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7)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及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3.3 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转运、接诊和收治工作,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治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报告。
  (5)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原则进行处置。
  4.3.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地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有关专业机构配合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标本并进行检测,必要时分送省、市应急处理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杀物品等应急物资储备。
  (5)市疾控中心负责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工作。
  4.3.5 卫生监督机构
  (1)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3.6 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措施
  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方可终止。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宣布后实施。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经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区县人民政府或区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5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终止后,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评估报告内容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及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
  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6.1 技术保障
  6.1.1 信息系统
  信息系统是由网络传输系统、软件系统、数据库系统及相关技术机构组成的覆盖市、区县、乡镇(街办)网络系统, 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采取分级负责方式进行建设。市人民政府负责市本级部分的实施,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部分的实施。
  6.1.2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逐步在全市范围内建成符合市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1)急救机构
  市急救指挥机构设在市120急救指挥中心,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的协调指挥工作。由各区县急救站、有条件的综合医院组成急救网络,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救援任务。
  (2)传染病救治机构
  确定市人民医院为铜川市感染性疾病诊疗中心,铜川矿务局中心医院为后备单位。各综合医院传染科(病区)、区县医院传染病科(病区),负责传染病病人的收治工作。乡镇中心卫生院设立传染病隔离留观室,负责传染病疑似病人的临时隔离观察。
  (3)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
  确定市人民医院为市级化学中毒救治中心,铜川矿务局中心医院为市级核辐射医疗救治中心,分别负责化学中毒,职业中毒、核辐射应急救治和技术指导工作。
  6.1.3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市、区县要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6.1.4 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
  6.1.5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需要组建市级应急卫生救治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等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每类队伍各10人左右。
  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资料库,对应急卫生队伍实行信息化管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卫生应急救治能力。
  市疾控中心和市人民医院为市级卫生应急队伍的培训基地,承担相应培训和演练任务。
  6.1.6 演练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原则和预案管理办法规定,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全市性和区域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全市或区域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对本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实战演练。
  任何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6.2 物资、经费保障
  6.2.1 物资储备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物资储备目录,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用品和应急设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使用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计划调拨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6.2.2 经费保障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争取中央和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基础设施项目资金。财政部门负责物资储备的经费保障。
  6.3  通信与交通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为同级卫生应急指挥中心及医疗卫生救治队伍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保障通讯线路畅通,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6.4 政策保障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司法等部门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强调查研究,起草和制定并不断完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手册、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普及教育,宣传卫生健康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  预案的制定
  市级有关部门要根据需要和本预案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具体工作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参照本预案,制定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修订。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的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7)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各区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辖区、本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的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经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原因而造成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人畜共患传染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狂犬病、炭疽、布鲁氏菌病、人感染猪链球菌病等。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卫健委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铜川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铜政办发〔2008〕38号)同时废止。
  9  附录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体系 


  

  文件图解链接:图解《铜川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网络编辑:徐向玲
信息审核:李敏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