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TCXXGK-2021-009973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发文机构: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文号:  铜政办发〔2021〕36号
发文日期:  2021年11月25日 发布日期:  2021-11-30 08:30
公文时效:  有效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铜川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11-30 08:30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铜川市粮食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5日      


铜川市粮食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等级划分 
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
  2.2 区县粮食应急机构及职责
3.  监测、报告和预警
  3.1 市场监测
  3.2 情况报告
  3.3 预警行动
  3.4 信息发布 
  3.5 支持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程序
  4.2 一般(Ⅳ级)粮食应急状态时的响应
  4.3 较大(Ⅲ级)粮食应急状态时的响应
  4.4 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粮食应急状态时的响应
  4.5 新闻报道 
  4.6 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调查和总结
  5.3 应急能力恢复
6.  保障措施
  6.1 粮食库存保障
  6.2 应急加工和供应能力保障
  6.3 运输能力保障
  6.4 资金保障
  6.5 维护市场秩序保障
  6.6 治安保障 
  6.7 电力保障
  6.8 通讯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宣传、教育和培训
  7.2 预案演练
  7.3 预案修订
  7.4 预案备案
8.  附  则 
  8.1 名词解释
  8.2 预案解释权属
  8.3 预案实施日期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警和应对能力,规范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应对和消除因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粮食(含食用油,下同)市场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急剧波动的非正常状况,保障粮食市场有效供给,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陕西省粮食应急预案》《铜川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铜川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配送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并指导各区县粮食应急工作。
  毗邻设区市发生突发重大公共事件或自然灾害对我市粮食市场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粮食应急供应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底线思维。牢固树立人民至上、以人为本理念,把保障粮食安全和应急供应作为首要任务,加强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确保关键时刻拿得出,调得快,用得上。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严格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对不同等级粮食应急状态,分级组织应对工作。
  (3)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动态跟踪监测,随时掌握倾向性、苗头性、潜在性风险隐患,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4)反应及时、高效处置。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5)整合资源、信息共享。明确职责,建立沟通协调应急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各种资源的整体效能,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1.5 等级划分
  根据《陕西省粮食应急预案》规定,粮食应急状态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5.1 特别重大(Ⅰ级)状态:是指全省2个以上设区市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粮食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超过省政府处置能力和省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应对的状况。
  1.5.2 重大(Ⅱ级)状态:是指省内较大范围或西安市出现群众大量抢购、粮食脱销断档、粮食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超过事发地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省政府认为需要按照省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应对的状况。
  1.5.3 较大(Ⅲ级)状态:是指设区市较大范围或本市主要城区出现群众大量抢购、粮食脱销断档、粮食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超过事发所在区县政府处置能力和设区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应对的状况。
  1.5.4 一般(Ⅳ级)状态:是指区县较大范围内或重点城镇出现群众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粮食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事发所在区县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区县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应对的状况。
  本预案将较大(Ⅲ级)粮食应急响应划分为紧张、紧急、特急三种状态。
  (1)紧张状态:涉及2个区县出现群众集中购买,销量明显上升,库存明显下降,且持续时间超过3天,群众出现恐慌情绪;超过事发所在区县政府处置能力和市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市级粮食应急状况应对的情况。
  (2)紧急状态:紧张状态持续10天以上;涉及2个及以上区县出现较大范围抢购现象,并已相继出现粮食供应紧张,个别区县出现粮食脱销,群众情绪比较恐慌。
  (3)特急状态:紧急状态持续15天以上;全市大范围出现群众大量抢购现象,粮食供应十分紧张,全市大部分区域出现粮食脱销断档,群众情绪极度恐慌;超过市政府处置能力和市政府认为需要按照省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应对的情况。
  区县政府应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辖区粮食应急状态标准、响应和处置办法。
  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
  成立铜川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在市政府领导下,指挥全市粮食应急工作。
  总指挥:市政府主管副市长, 负责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全面工作。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市粮食物资储备局局长。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开展工作,负责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下达应急指令、签署应急方案,协调衔接各部门工作。
  成员:市政府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气象局、武警铜川支队、农发行铜川市分行、铜川供电局、电信(移动、联通)铜川分公司、市粮食储备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根据应急需要适时增加相关单位和部门,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发生变化,应及时调整补充。
  2.1.1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职责
  (1)领导和指挥全市粮食应急状态应对工作,配合做好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粮食应急状态应对工作;组织开展较大(Ⅲ级)粮食应急状态应对工作;指导区县政府做好一般(Ⅳ级)粮食应急状态应对工作。
  (2)根据全市经济运行状况和粮食市场供求形势,判断粮食应急状态级别,向市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较大(Ⅲ级)粮食应急状态响应的建议,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3)报请市政府授权动用市级储备粮、依法采取相关干预措施和本预案以外的其他应急措施。
  (4)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粮食市场供求变化和粮食应急状态研判情况,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其他粮食应急任务。
  2.1.2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物资储备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粮食物资储备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发生紧张及以上粮食应急状态时,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集中办公,履行粮食应急处置相关职责。
  (1)负责日常粮食应急工作,做好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区县粮食应急指挥部的日常联络。
  (2)监控粮食市场,收集和传递相关信息。根据粮食市场监测预警信息和报告的信息,组织评估粮食应急状态级别,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提出干预措施等应急行动建议。
  (3)按照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指示,召集成员单位组织落实具体应急措施,督促检查应急措施的实施。
  (4)指导和督促检查区县粮食应急预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协调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联合工作组指导区县粮食应急工作。
  (5)综合有关情况,起草有关文件,负责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文档资料的整理和归档。
  (6)组织粮食应急工作新闻发布,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粮食市场供求舆情引导。
  (7)完成市粮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粮食应急相关工作。
  (1)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传达市政府领导关于粮食应急状态应对工作的要求,协助市政府领导做好全市粮食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
  (2)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按照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安排,分别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和指导舆情处置,做好粮食应急工作权威信息发布、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加强互联网信息管理;做好粮食应急响应期间舆情监测、分析、研判和管控,做好媒体服务保障。
  (3)市应急管理局:指导修订市粮食应急预案;核查上报因自然灾害引发的农作物受灾情况,确定需口粮救助对象,及时开展自然灾害救助。
  (4)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物资储备局):负责研究分析市内外粮食安全形势和发展情况,对全市宏观粮食安全状况进行预测、预警,研究涉及粮食安全的重要问题,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负责粮食价格监测分析预警,会商评估粮食应急状态;落实价格异常波动预案,必要时提出制定粮食销售最高限价或采取其他价格干预措施的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应急粮食的采购、加工、调运和供应,完善应急粮食加工和供应网络体系,根据粮食市场变化情况,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铜川市分行下达动用计划并执行;协调粮食应急状态下的电力保障事宜。
  (5)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审核、清算市粮食应急工作所需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6)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市场流通秩序;负责对粮食市场以及流通环节粮油食品安全和市场价格的监管,依法查处哄抬粮价、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7)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协助做好城市建成区内的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牌匾标识、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维护好城市建成区内的粮食应急供应临时道路停车装卸秩序。
  (8)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交通运输调度,优先保障应急粮油运输的需要。在粮食加工企业运力不能满足应急需求时,协调做好运力保障。
  (9)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秩序,保证道路交通运输的通畅,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打击干扰破坏应急粮食有效供给的违法犯罪分子,加强重点应急加工(供应)企业的安全保卫。
  (10)市教育局:负责收集、汇总全市中小学、幼儿园粮食供需情况,协助做好学校粮食应急供应,保障学校餐饮服务秩序。
  (11)市商务局:负责协同监测粮油等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指导大中型超市做好粮食市场供应。
  (12)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根据粮食生产及市场供求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增加粮食产量,促进产需基本平衡,防止粮食生产大起大落。
  (13)市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预测预报及气象灾害形势分析和评估,及时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天气预报和实时气象预警信息,协助做好粮食产量预测及农业气象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14)武警铜川支队:负责提供武警驻铜部队军粮计划、品种需求信息,必要时提供运力支持。
  (15)农发行铜川市分行:负责按相关规定办理粮食应急所需资金贷款。
  (16)铜川供电局:负责粮食应急加工企业的电力保障事宜。
  (17)电信(移动、联通)铜川分公司:确保应急状态下的通讯和网络传输的畅通。
  (18)市粮食储备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市级储备粮动用计划的执行。
  2.2 区县粮食应急机构及职责
  各区县政府应比照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成立本级粮食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辖区)内的粮食应急工作,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置机制,及时上报信息。当本行政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要根据需要启动本级粮食应急预案,在没有达到预期处置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时,提请上一级粮食应急指挥部进行应急处置。市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按照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3.  监测、报告和预警
  3.1 市场监测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物资储备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统一的全市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市内外和国际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及时报告主要粮食品种的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为制定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区县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按照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3.2 情况报告
  建立市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区县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迅速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起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
  (3)发生主要粮食出口国家限制或禁止对我国粮食出口等国际粮食贸易等情况,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4)其他突发事件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当发生灾情和突发事件后,区县级粮食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开展灾情等突发事件监测工作,引发粮食应急状态的,应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稳定粮食市场价格和秩序,并在1小时之内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简要情况。报告一般包括灾情种类和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程度、范围、需要调运的粮食品种、数量和已采取的措施等相关情况,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报告工作。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区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报告的粮食应急预案启动信息和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信息后,立即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研判事件性质及严重程度,提出启动市级预警措施和粮食应急状态级别的具体建议,并在第一时间上报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经审定后,及时通知各成员单位。
  3.3 预警行动
  当研判可能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粮食应急状态时,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及时向各成员单位发出预警信息。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应急准备工作,视情况采取研判预估事态变化、检查粮食储备库存和运力、通知应急加工(供应)企业做好准备、实施舆论引导、检查响应工作准备、舆情防控等预警措施,千方百计防止事态扩展,将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和采取的预警措施效果,当判断不可能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粮食应急状态或者粮食供求重大影响时,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预警行动。
  3.4 信息发布
  粮食应急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应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及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应急处置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信息发布要依法、公开、透明、及时、准确、客观,回应内容应围绕舆论关注的焦点、热点和关键问题,实事求是、言之有据、有的放矢。
  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状态的预警分别由国务院和省政府发布;较大(Ⅲ级)状态的预警由市政府发布;一般(Ⅳ级)状态下的预警由事态发生区县政府发布,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5 支持系统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健全完善预警服务系统和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建立资源共享机制,实现预测、预警、应急指挥信息联系畅通,提高应急能力,确保信息传递高效快捷,实现资源共享、运转正常、指挥有力。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程序
  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区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应立即进行分析研究,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确认出现一般(Ⅳ级)粮食应急状况时,有关区县政府应当立即启动本行政区(辖区)粮食应急预案,对粮食应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向市政府和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全市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情况和区县级粮食应急指挥部紧急报告情况,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和分析,做出评估和判断,确认出现较大(Ⅲ级)粮食应急状况时,立即向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提请启动本预案,按照本预案规定,迅速做出应急响应。
  4.2 一般(Ⅳ级)粮食应急状态时的响应
  4.2.1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区县政府决定启动一般(Ⅳ级)粮食应急预案后,立即将区县粮食应急预案启动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4.2.2 区县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区县粮食应急指挥部要根据市场出现的应急状况,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必要时,应及时动用区县级储备粮。如动用区县级储备粮仍不能满足应急供应,确需动用市级储备粮的,由区县政府向市政府提出动用申请,报市政府批准。
  4.2.3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24小时应急工作制度。组织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物资储备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等部门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分析市场形势,评估粮食应急状态。
  4.2.4 实行粮食市场供应情况双日报。各区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规定上报日15时前将粮食市场供应、出现的问题及采取应对措施等情况向当地政府及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如遇紧急情况,随时上报。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及时向省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政府报告。
  4.2.5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工作,根据需要决定派出工作小组指导事发区县做好粮食应急处置工作。派出检查组,对全市粮食市场秩序和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整顿检查,严厉查处囤积居奇、哄抬粮价等违法行为。及时召开粮食应急工作会商分析会议,研究粮食供求形势和拟采取的其他应急措施。
  4.3 较大(Ⅲ级)粮食应急状态时的响应
  4.3.1 紧张状态:
  (1)市政府批准启动本预案后,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本单位的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2)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记录并反映有关情况。
  实行粮食市场供应情况日报制。各区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每日15时前,将粮食市场供应、出现的问题及采取应对措施等情况向当地政府及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如遇紧急情况,则随时上报。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全市粮食市场供应情况和市级部门会商分析情况,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和省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3)市市场监管局和各区县要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以次充好和掺杂使假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市场秩序。
  (4)市商务局督促大中型超市做好粮食供应,并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物资储备局)密切关注市场动态,相互通报监测结果。
  (5)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物资储备局)指导粮食企业加大粮源采购力度,充实库存,根据市场需求适时加大粮食投放量,调节市场。根据事态发展情况,研究提出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动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6)必要时,由市新闻主管部门组织,统一发布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相关新闻,引导群众理性消费,缓解社会紧张情绪。同时加强网络舆情监测,妥善进行舆情处置。
  4.3.2 紧急状态:
  (1)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召开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会议,部署应急工作。
  (2)实施紧张状态响应措施中前四项措施。
  (3)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物资储备局)立即组织粮食应急加工企业满机能生产,并按照要求及时运往指定的供应点。
  (4)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物资储备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市级储备粮食动用意见及动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市级储备粮食动用计划下达后,实行统一加工,统一调运,统一定价,统一销售,防止外流。应急供应企业按照确定的价格明码标价组织销售。
  (5)市交通运输局迅速协调运力,与市公安局联动开辟“绿色通道”,优先保证粮食运输。在粮食企业运力不足时,组织安排社会运输车辆运送粮食。
  (6)市公安局保障运输畅通和供应点治安秩序。
  (7)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维护好供应点运输车辆临时停车和装卸秩序。
  (8)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物资储备局)、铜川供电局保障粮食加工所需电力。
  (9)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粮食市场供应情况和政府采取的应对措施,重申粮食市场法律法规政策,告诫经营者遵纪守法,纠正粮食市场违法行为,告知广大消费者不要盲目跟风,并举报违法经营者。
  4.3.3 特急状态:
  (1)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集中办公,安排专人值班。
  (2)实施紧急状态响应中的所有措施。
  (3)实行粮食市场供应情况半日报告,各区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日10时、16时前,将粮食市场波动等情况向当地政府及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各成员单位以最简便、快捷的形式,每日15时前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本单位收集的信息、采取的措施等情况。如遇紧急情况,则随时上报。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全市当日粮食市场供应情况和应急响应情况,报送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同时向省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市教育局及时汇总反馈学校粮食需求情况,协助做好学校粮食供应。
  (5)市应急管理局落实救灾款,配合做好救灾粮供应工作。
  (6)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迅速主持召开粮食应急工作会商会议,视情况研究确定以下各项应急措施的具体实施意见,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依法统一紧急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必要时在重点地区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分配,或在市区实行居民定量供应,根据事态发展和粮源情况,确定居民定量供应标准和范围,本地居民凭居民户口本、流动人口凭暂住证到政府指定的粮店或零售店购买,供应价格执行销售最高限价,确保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大中专院校的在校生,由其所在院校凭集体户口办理集体伙食供粮手续。
  (7)如果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我市现有资源、采取的措施难以有效控制粮食市场波动,超出我市控制能力,由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并报请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食。
  4.4 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粮食应急状态时的响应
  出现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粮食应急状态后,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在市政府和省粮食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按照上级的部署做好各项粮食应对工作,督促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区县政府落实好应急处置措施。同时,24小时监测全市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在第一时间报告市政府和省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如市内出现粮食应急状况,迅速启动本预案。
  4.5 新闻报道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负责粮食应急事件信息资料的核实,并由专人负责新闻舆论工作。新闻报道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规定和我市相关要求,按照突发事件对外报道的归口管理、组织协调和报道等开展工作。要拟定新闻报道方案,优先安排省、市新闻媒体采访。
  4.6 响应终止
  较大(Ⅲ级)粮食应急状态消除,恢复为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或者粮食市场供求形势降为一般(Ⅳ级)粮食应急状态时,由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报请市政府决定响应终止,恢复正常秩序。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1.1 市财政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对市粮食应急预案实施后粮食等物资的使用情况及各项财务支出进行审核,对审核认定的项目进行及时清算。对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等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5.1.2 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粮食应急任务的。
  (2)对粮食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5.1.3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个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违背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命令,拒不执行应急任务的。
  (2)在应急响应期间不能坚守岗位,玩忽职守的。
  (3)贪污、挪用、盗窃粮食应急物资或资金的。
  (4)拒不执行粮食最高库存标准,或有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短斤少两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经营行为的。
  (5)扰乱粮食应急工作秩序的其他行为。
  5.2 调查和总结
  粮食应急响应结束后,市粮食应急指挥部要组织成员单位,对应急处置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必要时开展专题调查,总结经验,吸取教训,进一步修订完善市粮食应急预案。对组织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要进行研究并提出改进措施,完善粮食应急机制。
  5.3 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收购或适当进口等措施,及时按规模补充各级粮食储备和商业库存,恢复粮食应急保障能力。
  6.  保障措施
  6.1 粮食库存保障
  包括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销售企业的粮食经营库存、市级原粮、成品粮储备以及后续组织加工生产及紧急调运的粮食物资。
  6.1.1 粮食经营库存
  依据省政府关于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的有关规定,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销售的经营者,必须服从政府粮食宏观调控的需要,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粮食物资储备局)要加强对粮食经营者执行粮食最低和最高库存量制度的监管,稳定社会粮食资源,发挥市场调节作用。本预案启动后,所有粮食经营者必须按照本预案要求承担应急任务,服从政府的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粮食应急工作的需求。
  6.1.2 粮食储备
  按照省政府对我市粮食储备规模计划的要求,落实原粮储备任务,建立保障15天以上(含15天)市场供应量的成品粮油储备,督促指导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
  6.2 应急加工和供应能力保障
  6.2.1 建立粮食应急加工网络
  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粮食应急加工需要,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物资储备局)选择一批信誉良好、交通便利、设施完备且常年具备加工、仓储、运输能力的大中型粮油加工企业,作为粮食应急加工定点企业,承担全市粮食应急加工任务。由市粮食物资储备局与应急加工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以铜川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名义挂牌。
  6.2.2 建立粮食应急供应网络
  坚持“布局合理、全面覆盖、设施完备、运转高效、保障有力”原则,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以大中型超市为重点,兼顾粮油经销店、农贸市场等其他粮食零售网点,由区县发展改革部门(粮食物资储备局)择优选定,向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物资储备局)报备,作为粮食应急供应网点,承担全市粮食应急供应任务。区县发展改革部门(粮食物资储备局)应当与本辖区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区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名义挂牌。
  市、区县发展改革部门(粮食物资储备局)要随时掌握企业运行状况,每年定期对粮食应急定点挂牌企业进行资格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进行调整。
  6.2.3 应急加工和供应网点要求
  应急加工和供应网点应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据企业所承担的应急任务,制订企业粮食应急预案,健全组织机构,抓好应急队伍建设和演练培训工作,在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加工和供应。
  6.3 运输能力保障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粮食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要建立粮食应急运输队伍,保证粮食的应急运输需要。当运输能力不足时,企业要与社会运输机构签订合同,落实运输工具,以确保运输任务的完成。进入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市交通运输局要协调社会运输力量,保持必要的粮食应急运输能力;市公安局应设立应急粮食运输“绿色通道”,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各区县政府要确保应急状态下辖区内重点粮油企业和粮油集散地周边交通运输畅通。
  6.4 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应该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将粮食应急处置、应急演练、应急培训等工作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6.5 维护市场秩序保障
  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粮油市场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掺杂使假、串通涨价、欺行霸市和销售不合格粮油产品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全力维护市场正常交易秩序。
  6.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保证道路交通运输的畅通,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依法打击干扰破坏应急粮食有效供给的违法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6.7 电力保障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物资储备局)、铜川供电局要协调组织和加强电力运营管理,保障粮食应急加工所需电力供应。
  6.8 通讯保障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区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讯联络方式,保证通讯畅通。有关成员单位应畅通信息报送渠道,确保粮食应急处置与市场供求信息的及时传递。
  通信运营部门保障粮食应急监测信息传递的畅通,确保复杂情况下能够及时准确地传递粮食应急信息。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粮食应急状态下数据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7.  预案管理
  7.1 宣传、教育和培训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增强对粮食应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本预案的宣传、学习和培训,抓好应急队伍建设。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本预案的宣传,提高粮食应急意识和能力。
  7.2 预案演练
  按照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要求,市、区县政府应每3年组织开展1次粮食应急预案演练,打造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专业化队伍,保障粮食应急措施的落实。
  7.3 预案修订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物资储备局)负责本预案的编制和日常管理,并根据粮食应急形势变化,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当粮食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成员单位职责或重要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或者上位粮食应急预案有重大修改,可根据情况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7.4 预案备案
  各区县政府应依照《铜川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根据本预案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本行政区(辖区)粮食应急预案,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物资储备局)和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8.  附  则
  8.1 名词解释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粮食供求关系发生突变,在一定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非正常状况。
  原  粮:指小麦、稻谷、玉米等未加工的粮食。
  成品粮:指加工后的面粉、大米、玉米面等。
  储备粮:指各级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8.2 预案解释权属
  本预案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铜川市粮食应急预案》(铜政办发〔2018〕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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