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TCXXGK-2021-001976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机构: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文号:  铜政办发〔2021〕8号
发文日期:  2021年03月11日 发布日期:  2021-03-15 15:45
公文时效:  有效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铜川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3-15 15:45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铜川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1日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预案体系 
  1.5 工作原则 
  1.6 事件分级 
  1.6.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6.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6.3 较大突发环境事 
  1.6.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市级指挥机构 
  2.1.1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2.1.2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2.1.3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及各工作组职责 
  2.2 区县应急指挥机构 
  2.3 现场组织指挥机构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防工作
  3.2 信息监测 
  3.3 预警工作
  3.3.1 预警分级 
  3.3.2 预警信息发布 
  3.3.3 预警行动 
  3.3.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3.4 报告与通报 
  3.4.1报告时限和程序
  3.4.2报告内容与方式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1.1 Ⅰ、Ⅱ级应急响应 
  4.1.2 Ⅲ级应急响应 
  4.1.3 Ⅳ级应急响应 
  4.2 指挥与协调 
  4.3 响应措施 
  4.3.1 先期处置 
  4.3.2 现场处置措施 
  4.3.3 响应升级 
  4.3.4 社会动员 
  4.4 响应终止 
  5  恢复与重建措施 
  5.1 损害评估 
  5.2 事件调查 
  5.3 善后处置 
  6  保障措施 
  6.1 队伍保障 
  6.2 资金保障 
  6.3 物资保障
  6.4 通信、交通运输保障 
  6.5 技术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与培训 
  7.2 演练
  7.3 责任与奖惩 
  8  附  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解释权属
  8.3 预案实施日期
  附件
  1.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 
  2.应急处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3.应急专家组名单 
  4.应急物资储备名录 
  5.典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6.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启动通知书 
  7.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结束通知书
  8.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报表 
  9.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表

 
铜川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的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陕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铜川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全市行政区域发生的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外且本市受到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辐射装置、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铜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稿)》(铜政发〔2019〕19号)有关规定执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按相关水源地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4 预案体系
  《铜川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铜川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为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统领铜川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其下级预案包括: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本预案与其下级预案共同组成铜川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及环境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对危险源和潜在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
  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部门配合、上下联动的应急响应机制,针对不同原因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各政府职能部门的专业优势,及时、有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明确责任,强化落实。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机构,夯实人员责任,厘清工作重点,严格落实工作职责,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预警、响应体系,确保预警、响应等应急环节有人、有据、有序、有效执行。
  平战结合,科学应对。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日常培训演练,加强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1.6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6.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6.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6.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种群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6.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制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铜川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包括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各工作组、区县应急指挥机构和现场组织指挥机构。
  2.1 市级指挥机构
  2.1.1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市政府是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依法设立铜川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市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协调工作。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和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和要求,建立和完善我市环境应急预警机制;
  (2)统一协调较大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指导各区县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3)研究和部署我市环境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统一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
  2.1.2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作为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和要求,贯彻执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负责市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等日常工作;
  (3)了解、协调、督促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准备工作;检查、指导和协调各区县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工作;
  (4)发生跨区域突发环境事件时,负责联系上级部门及跨界政府,协调共同应对事宜;
  (5)按照市政府统一安排和部署,组织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培训和演练;
  (6)应急响应时,负责收集情况并及时提出报告和建议;传达、执行市委市政府领导和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决策、指令,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报告;
  (7)承办应急状态终止后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决定的相关事宜。
  2.1.3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及各工作组职责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工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铜川军分区、武警铜川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和单位组成,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增加有关区县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设立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应急专家组。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聘请一定数量经验丰富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应急处置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为市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成因、发展趋势、危害程度、救援措施、处置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提出相关建议;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决策咨询方案;参与有关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评审和宣教培训、演练及评估等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库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应急专家补助费由市级财政列支。
  (2)污染处置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协调公安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3)应急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气象局、市自然资源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医疗救援组。由市卫健委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铜川军分区、武警铜川支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5)应急保障组。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协调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生产企业调度和保障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组织开展应急测绘,提供抢险救援、灾害评估所需的相关技术保障。
  (6)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文化和旅游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在应急指挥部的安排下,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7)社会稳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铜川军分区、武警铜川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8)综合事务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需要向中、省、市通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协调处理对外交涉、危害防控、索赔等事宜。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可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需要,按照高效、实用的原则,对上述工作组进行增减或合并。
  2.2 区县应急指挥机构
  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要参照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立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跨区县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各有关区县共同负责。对需要市级协调处置的跨区县突发环境事件,由有关区县政府向市政府及时提出请求。
  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鼓励相邻、相近的区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环境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2.3 现场组织指挥机构
  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并启动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接管区县级现场应急指挥职能,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基于有利于现场应急处置的原则,现场应急指挥部由负有应急处置责任的政府部门、所在地区县级政府及事件发生单位等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人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定,统一协调组织现场应对工作。
  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类型分别由相应的责任部门负责组建:
  (1)企业事业单位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建。
  (2)生产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事件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建。
  (3)交通道路及其基础设施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建。
  (4)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建。
  (5)渔业污染事件、水生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建。
  (6)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和市地震局负责组建。
  (7)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类型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指定负责部门。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防工作
  建立风险调查评估制度。市政府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对辖区内环境风险源进行调查、登记,督促企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建立环境风险等级台账,实施差异化分级监督管理。
  完善风险防控体系。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区县、社区、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环境风险和隐患。
  加强生态环境监测。市政府要利用各级环境质量监测、在线监测、监督性监测网络、视频监控、网格化执法、“12369”举报等资源,研判气象、应急管理、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发布的预警和应急信息,多渠道收集信息。
  3.2 信息监测
  工业污染源排污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以及预警信息监控,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
  危险化学品管理各环节事故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以及预警信息监控,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分别由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监管职能部门负责。
  地质灾害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以及预警信息监控,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
  生态环境、水务部门要加强与上游地区对应部门的信息交流,当江河上游出现突发性排污、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时及时应对,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跨地市江河交接断面的监测,发现水质异常,及时报告市政府。
  其他部门通过监测监控系统,发现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负责做好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以及预警信息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
  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泄漏污染物的数量、种类、可能影响的人群、可能流入的水体进行预测,根据事件的性质紧急会商有关部门开展预报预警工作,并向市政府提出预警结果。
  3.3 预警工作
  3.3.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划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红色(Ⅰ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由事故发生地省级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橙色(Ⅱ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范围,造成更多人员伤亡的,由省政府发布。
  黄色(Ⅲ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多人员伤亡的,由市政府发布。
  蓝色(Ⅳ级)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区县政府发布。
  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3.3.2 预警信息发布
  制作、发布主体:蓝色预警信息由事发地区县政府组织制作、发布,并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黄色预警信息由市政府发布,具体由事发地区县政府会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制作,报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发布,并报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橙色、红色预警由省政府发布。
  发布内容:基本情况、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可能污染的后果、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发布方式: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3.3.3 预警行动
  蓝色预警响应措施:落实24小时带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和监测;组织对重点防控区域、环境风险隐患单位应对措施准备等工作进行检查、督导,责令有关单位整改落实问题;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黄色预警响应措施: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事发地区县政府在采取蓝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调度有关应急队伍赶赴事发现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及时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影响范围、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通知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处置准备;调集、准备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工具、设备设施。
  橙色预警响应措施:在采取黄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相关人员赶赴事发现场,采取必要控制措施;加强对重点环境敏感点的安全保卫、监控;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人员并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采取必要措施防范次生事件,确保供水、排水、供电、交通等公共基础设施安全并正常运行。
  红色预警响应措施:在采取橙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活动;其他必要措施。
  3.3.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其授权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4 报告与通报
  3.4.1 报告时限和程序
  (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或者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有关社区、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突发环境事件接报:市生态环境局值班电话“12369”。
  (2)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事件责任单位、事发地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应立即核实,将初步情况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接报并组织调查核实,1小时内先电话后书面向市政府报告(书面报告的时间最迟不得晚于突发事件发生后的一个小时),并抄报市应急管理局。
  同时,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规定,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经市政府同意后,向省生态环境厅和生态环境部报告。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级)或者较大(II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向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对初步认定为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
  (3)紧急信息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3.4.2 报告内容与方式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是指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是指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的潜在危害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报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多媒体资料。
  市政府对以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立即向省政府报告:
  (1)初判为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2)引发或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
  (3)造成或可能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受到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4)造成或可能造成跨省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5)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区县、乡镇对以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立即向市政府报告:
  (1)初判为一般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2)引发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
  (3)造成或可能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受到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4)造成或可能造成跨地市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5)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4.1.1 Ⅰ、Ⅱ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后,由省政府负责应对工作,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启动I、Ⅱ级响应。市应急指挥部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由市政府负责启动先期响应,结合本地实际,调集相关应急力量,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
  4.1.2 Ⅲ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后,由市政府负责启动Ⅲ级响应。具体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区县政府,以及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4.1.3 Ⅳ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后,由事发地区县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根据区县政府请求和实际需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启动部门预案配合、指导处置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 指挥与协调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区县政府主要领导,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或到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区县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市有关部门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对于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事件、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多事件等,区县政府主要领导、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应根据指挥部通知赶赴现场或到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对于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事件,区县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要赶赴现场协调处置。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应根据指挥部通知赶赴现场或到相关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进行协调处置。
  涉及我市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县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的,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国家、省级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在其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4.3 响应措施
  4.3.1 先期处置
  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迅速开展先期调查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及时报告。具体响应工作包括:
  (1)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2)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3)立即采取清除或减轻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
  (4)立即向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5)服从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积极配合政府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6)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承担有关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
  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地政府要迅速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向环境扩散,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先期处置过程中的情况应随时报告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3.2 现场处置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政府、部门和单位应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1)现场污染处置(由应急监测组和污染处置组负责)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它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排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市生态环境局应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2)转移安置人员(由应急保障组负责)
  市发展改革委要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条件。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要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居民。
  (3)医学救援(由医疗救援组负责)
  市卫健委要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况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疏导援助。
  (4)应急监测(由应急监测组负责)
  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5)市场监管和调控(由应急保障组负责)
  市市场监管局要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由新闻宣传组负责)
  市委宣传部要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7)维护社会稳定(由社会稳定组负责)
  市公安局要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3.3 响应升级
  当环境事态难以控制,事件级别有上升趋势时,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提请启动更高级别的环境应急响应。
  当突发环境事件衍生出其他突发事件,目前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势态发展,需由多家专业应急机构同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提请市政府指挥、协调其他专项应急机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当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或已经波及到周边城市或地区时,报请市政府协调周边城市或地区实施应急联动。
  当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与范围超出本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陕西省或者国家生态环境部提供援助和支持的,由市委、市政府按相关程序报上级领导机关协调处置。当上级环境应急救援力量到达现场时,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权相应上交,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行动。
  4.3.4 社会动员
  当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应急处置力量不足,需要征用社会人力资源、车辆、专项或生活应急物资时,可发布动员令,动员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协助相关政府部门做好安全防护、污染消除、秩序维护、后勤保障、医疗救助、卫生防疫、恢复重建、心理疏导等应急处置工作。
  全市范围内的突发环境事件社会动员,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区县范围内的突发环境事件社会动员,由区县政府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相关企事业单位、公民、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在接到紧急动员令时,应积极配合行动,不得借故拖延或借机敛财。
  4.4 响应终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响应终止条件,由启动响应的政府负责终止应急响应。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之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5  恢复与重建措施
  5.1 损害评估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及时制定评估工作方案,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污染损害评估工作,主要评估内容包括应急处置阶段可量化的应急处置费用、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生态环境损害等各类直接经济损失;划分生态功能丧失程度;判断是否需要启动中长期损害评估等内容。
  5.2 事件调查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调查方案,明确责任分工、方法步骤、事件安排等内容,相关人员要在规定的调查期限内完成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调查结束后编写调查报告,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概况、事发原因、性质、经过、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应急处置情况、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日常监管和应急处置情况、责任认定和对事件发生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以及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等内容。最后将调查资料制作调查案卷,由市生态环境局归档保存。
  5.3 善后处置
  应急工作结束后,市环境监测单位继续跟踪监测污染物的变化情况,直至稳定恢复。
  如果环境污染造成了人员伤害,事发地政府应当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救助、补偿、治疗、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并实施,对污染区域采取必要的疾病预防措施。
  对应急处置过程中征用的物资应归还;对一次性或损坏的应急用品,应照价赔偿;对社会有偿服务机构,依据其承担的劳务、物资消耗及运输量等进行补偿。突发环境事件肇事单位应承担应急处置期间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对由于不可抗力或无法认定肇事者的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财政部门承担相关费用。
  6  保障措施
  6.1 队伍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应加强环境应急监测、应急调查以及应急专家库等专业队伍建设,其他相关部门应强化应急力量支援保障。加强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演练和管理,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规范应急救援队伍调动程序,保障应急工作的有效进行。
  6.2 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事件应急处置时尚未查明责任主体的所需经费由事发地政府财政先行垫付,待责任主体明确后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原则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6.3 物资保障
  市政府、区县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环境应急领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组织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工作。
  6.4 通信、交通运输保障
  市政府及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优先通行。
  6.5 技术保障
  建立环境应急专家数据库,建立健全各专业环境应急队伍,各专业技术机构要确保能够随时投入应急的后续支援和提供技术支援。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优先配置环境应急处置先进监测设备和装备,要加快建设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7  监督管理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预案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7.1 宣传与培训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利用新闻媒体宣传、专题培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教育。预案发布后,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对相关指挥员、应急救援队伍进行预案解读培训,使其熟悉应急职责、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切实提高应急联动处置能力。
  7.2 演练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模拟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达到检验预案、完善预案、磨合机制、锻炼队伍的目的。演练结束后,应开展演练评估,根据演练效果修订完善预案内容。
  7.3 责任与奖惩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应急处置组织不力,致使事件扩大或在应急管理、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  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预案的编制和日常管理,并根据环境应急形势变化,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当环境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成员单位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或者上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有重大修改,可根据情况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8.2 预案解释权属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6年9月27日印发的《铜川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铜政办发〔2016〕53号)同时废止。

  

  附件: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等9个附件.doc

  文件解读链接:图解《铜川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网络编辑:郭春
信息审核:张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