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TCXXGK-2021-001870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机构: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文号:  铜政办发〔2021〕7号
发文日期:  2021年03月08日 发布日期:  2021-03-11 14:40
公文时效:  有效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铜川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3-11 14:40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铜川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8日       
 
铜川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市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2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3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2.4 现场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5 应急救援专家组成及职责 
  3  预防、监测与预警 
  3.1 预防
  3.2 监测与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报告 
  4.2 分级响应 
  4.3 现场应急处置
  4.4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5 群众的安全防护
  4.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7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事故调查 
  5.3 工作总结 
  5.4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救援的资源、物资、装备、信息保障
  6.2 其他资源保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6.4 资金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演练 
  7.2 宣传与培训
  7.3 责任与奖惩 
  7.4 改进措施
  7.5 预案修订 
  8  附  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制定与解释部门 
  8.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特种设备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社会安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陕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TSG03-2015)《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33942-2017)《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陕西省市场监管部门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应急预案》《铜川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
  1.3 适用范围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应启动本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逐级上报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未发生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由区县人民政府启动区县特种设备应急预案实施处置。
  1.4 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自救、社会救援,整合资源、平战结合的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铜川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市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应急指挥部)、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专家等组成。
  2.1 市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1.1 市应急指挥部组成
  市级成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能源局等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的分管负责同志。
  2.1.2 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1)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全市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2)研究制定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发布全市特种设备事故预警,在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事故时启动本预案。
  (3)建立有关部门联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研究特种设备事故预防、救援措施,指导各区县做好特种设备应急工作。
  (4)建立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家库,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
  (5)负责指导现场应急指挥部开展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按照事故级别、危害程度和抢险救援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市场监管局报告事故处置进展情况。
  (6)负责宣布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表彰,提出处罚建议。
  2.2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按照市应急指挥部安排,配合事故单位,做好特种设备事故及应急救援信息的发布,舆情处置和新闻媒体的协调工作。
  (2)市公安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现场警戒、交通管制等秩序维护工作,配合做好事故现场必要的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3)市财政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经费保障工作。
  (4)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因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环境污染的监测,对现场环境应急处置提出意见建议,协调环境污染处置工作。
  (5)市住建局: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6)市交通运输局:协调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相关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协助处置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移动式危险品压力容器(危险品罐车)泄漏转运运力保障工作。
  (7)市卫健委:负责组织和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做好伤员医疗救护工作。
  (8)市应急管理局:协调应急救援人员,参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9)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制定和修订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协调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家参与事故应急处置;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工作;配合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相关信息报告工作。
  (10)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城市燃气管道、热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1)市能源局:负责协调督促管道企业开展油气长输管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2)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组织对本地区所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实施区域控制、人员救助、人员疏散、社会秩序维护、救援物资保障、受灾群众安抚等工作。
  2.3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2.3.1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包括市市场监管局办公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负责人及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员。
  2.3.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传达上级部门及市应急指挥部指令,负责做好联络和协调工作。
  (2)负责发布全市特种设备事故预警、预报信息。
  (3)负责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特种设备事故隐患、事故发生情况及救援情况。
  (4)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及应急信息的日常收集、分析处理、汇总上报工作。
  2.4 现场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需启动本预案时,市应急指挥部与事故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联合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并设立若干工作组,开展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4.1 现场应急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由市市场监管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副指挥长由事故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事故单位行业或者主管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包括市级有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和事故发生单位的有关人员。
  2.4.2 现场应急指挥部职责
  (1)执行市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和指令。
  (2)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3)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汇报事故处置进展情况。
  (4)划定事故现场的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它强制性措施。
  (5)迅速控制事故危害源,确定危害介质及危害程度,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检测。
  (6)组织营救受害人员,转移、撤离、疏散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降低财产损失。
  (7)提出应急救援结束的建议。
  2.4.3 工作组及职责
  现场应急指挥部设立以下工作组,职责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事故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配合,协调现场救援组织、调度、宣传报道及信息发布等工作。
  (2)警戒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事故现场警戒、交通等秩序的维护工作,配合做好事故现场必要的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3)抢险救灾组:由市应急管理局、事故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组织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组成(包括应急救援专家和事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现场抢险救灾工作。
  (4)医疗救护组:由市卫健委牵头,负责组织紧急医疗救护队伍,对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及抢险救援的受伤人员进行救治。
  (5)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牵头,负责组织、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资、装备和后勤保障工作。
  (6)事故调查组: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负责对事故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7)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抚恤和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2.5 应急救援专家组成及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建立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家库,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动。
  应急救援专家职责: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直接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参与制定或修订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3  预防、监测与预警
  3.1 预防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场所、重点设备的监督检查,针对区域性、系统性安全风险开展专项整治。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严格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对检验检测发现的特种设备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属地市场监管部门。
  3.2 监测与预警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监测,对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及时作出预警,提出防范和控制风险措施,并按照本预案作出应急准备。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报告
  4.1.1 事故发生地报告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所在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
  4.1.2 监管部门事故报告
  区县市场监管部门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视情况适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
  4.1.3 初报内容
  初报信息时,根据核实掌握的情况,简要汇报时间、地点、单位、伤亡人数、特种设备种类、信息来源、事故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处置措施及是否需要上级部门协助调查等情况。
  4.1.4 续报内容
  结合事故处置变化情况,随时续报详细内容,直至事故处置结束。事故续报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
  (2)事故基本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预计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
  (3)已经采取的处置措施。
  (4)是否需要上级部门协助调查。
  (5)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
  (6)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4.2 分级响应
  4.2.1 事故发生单位响应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在立即报告事故的同时,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
  4.2.2 监管部门响应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发生所在地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应首先启动区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先期处置;当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事故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当发生特种设备较大及以上事故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及时上报省市场监管部门。
  当特种设备事故导致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市市场监管局应及时与市应急管理局联系,启动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
  存在重大隐患尚未发生事故的,可根据隐患情况按照本条规定实施分级响应。
  4.2.3 扩大响应
  当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需要实施扩大应急响应时,市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建议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实施处置。
  4.3 现场应急处置
  4.3.1 先期处置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伤轻重,在及时上报的同时,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当地人民政府要迅速调度力量,尽快判明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全力控制现场事态,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3.2 现场紧急处置
  (1)对事故危害情况的初始评估。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应当尽快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做出尽可能准确的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2)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3)探测危险物资及控制危险源。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技术、结构和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资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特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4)建立现场工作区域。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
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当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5)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开展受害人员的现场抢救或者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6)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在必要时,应当果断迅速地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
  (7)处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和可能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的扩散和环境污染。
  4.4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工作人员应当装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和设施,事故现场应当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4.5 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事故发生的特性和应急救援的需要,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建议,确定事故周围居民和群众的疏散范围,下达人员疏散的指令。
  4.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根据需要,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动员和调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场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不得拖延、阻拦和拒绝。
  4.7 应急结束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根据现场应急指挥部应急救援实际情况,在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市应急指挥部宣布事故应急结束。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2)事故危害得以控制;
  (3)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
  (4)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对事故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经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设备应当予以报废。
  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或者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生态环境部门和住建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事故救援结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安抚、抚恤、理赔工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做好社会救助、保险等善后处理事项,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5.2 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事故调查,进行事故分析,提出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报市人民政府批复,并报省市场监管局备案。
  5.3 工作总结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结束后,市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对事故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应急保障能力、现场处置能力等进行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
  5.4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当严格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的相关规定,由市委宣传部具体负责。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救援的资源、物资、装备、信息保障
  (1)建立包括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应急救援专家组等在内的通信联络工作方案,并予公布。
  (2)建立全市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及时反映特种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状况和事故预警。
  (3)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类型,配备相适应的防护用品、检测装备、车辆及通讯设施等,并做好日常储备物资的维护保养;组织专家开展应急抢险技术研讨,为应急救援演练及紧急状态下的实战提供技术支撑。
  6.2 其他资源保障
  对特种设备事故救援过程中涉及医疗卫生、治安、社会动员、紧急避难场所等保障的,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能,确保抢险工作顺利进行。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1)市、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专家库。
  (2)市、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针对带有普遍性的事故隐患,制定具体的事故预防、应急措施。
  6.4 资金保障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所发生的费用,按相关规定由有关单位负责。
  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必要资金准备。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演练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有关部门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定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进行检查,组织和督促有关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演练结束后,要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7.2 宣传与培训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做好特种设备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与培训;定期或不定期举办特种设备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培训班,提高事故应急救援技术水平和协调指挥能力。
  7.3 责任与奖惩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市应急指挥部要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总结分析,汲取事故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误报和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 改进措施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及时总结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经验,汲取教训,并针对事故处置暴露出的问题,查找不足,堵塞漏洞,坚决遏制事故再次发生。
  7.5 预案修订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或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况时,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及时组织修订。
  8  附  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8.2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市场监管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铜政办发〔2015〕105号)同时废止。
 
  附件:特种设备事故分级和预警级别划分标准等2个附件.docx
  文件解读链接:一图读懂《铜川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网络编辑:郭春
信息审核:孟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