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TCXXGK-2021-000606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机构: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文号:  铜政办发〔2021〕1号
发文日期:  2021年01月19日 发布日期:  2021-01-26 14:46
公文时效:  有效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铜川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等6项制度的通知
来源: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1-26 14:46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铜川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和《铜川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细则》《铜川市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铜川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提级调查处理办法》《铜川市市级挂牌督办治理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办法》《铜川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暗访抽查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19日      

 
铜川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制度建设,明确市安委会主要职责,持续推动市安委会工作规范、有序、高效运转,根据《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和《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和成立十六个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的通知》(铜政字〔2019〕3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安委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
  第三条  市安委会是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不代替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四条 市安委会由主任、副主任、成员组成。市安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五条  市安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由市长担任市安委会主任,常务副市长、相关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和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
  第六条  市安委会成员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级相关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其他行业管理部门和负有支持、配合、监督职责的部门及有关人民团体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第七条  市安委会下设办公室(铜川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负责市安委会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在市安委办工作细则中明确。市安委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
  第八条  在市安委会的框架下,按专业(行业和领域)分别设立道路交通、航空水上轨道交通、消防、建设工程、煤矿、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工业、医疗卫生、旅游、特种设备、校园、油气长输管线和电力、商贸和成品油、民爆物品、农林牧渔等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
  第九条 市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的变更,各专业委员会的设立、调整,经市安委办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通知或授权市安委会印发;市安委会成员如有调整,由所在单位将调整情况报市安委办批准,不再另行发文。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市安委会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贯彻领导同志批示指示精神,推动落实党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
  (二)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安排部署重点工作;
  (三)协调解决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跨区县、跨部门的安全生产重大事项;
  (四)研究提出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工作要点和任务分工;
  (五)代表市政府开展区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大检查、综合督查等工作;
  (六)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按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响应程序,组织协调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对重大事故隐患和产生较大影响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实施市级挂牌督办,督促指导市级有关部门、区县政府严格安全监管执法,整改隐患问题,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和问题整改措施;
  (八)对发生较大事故、连续发生多起一般事故、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的区县政府和驻铜企业、市属企业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对发生典型事故或安全生产存在突出问题的单位进行通报;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会议制度。市安委会实行集体讨论重大问题制度。市安委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各区县安委会和相关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一)市安委会全体会议由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出席会议人员为主任、副主任及成员,根据会议议题安排有关区县、单位负责同志及专家参加或列席。会议议题由市安委办根据市安委会主任、副主任要求或市安委会有关专业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建议研究提出,按程序报市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确定。主要任务是:
  1. 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省安委会全体会议等会议精神,研究制定我市实施意见;
  2. 审议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要点;
  3. 审议安全生产巡查、督查、考核、奖惩等工作事项;
  4. 审议市安委会制定和发布的重要文件,研究讨论提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审议的安全生产重要政策性文件;
  5. 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判存在的问题,安排部署重点工作。
  (二)市安委会专题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与会人员由市安委办提出建议,按程序报市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主要任务是:
  1. 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2. 研究讨论向省安委会和市委、市政府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3. 研究解决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4. 研究讨论全市安全生产阶段性工作安排;
  5. 讨论有关区县和单位提交市安委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文件审批制度
  (一)市安委会文件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各区县安委会、市安委会各专业委员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报送市安委会文件,应当抄送市安委办。
  (二)由市安委办、有关专业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代拟的市安委会文件,根据需要征求相关成员单位意见,经市安委会副主任审核后,由主任签发。常规事项的行文,可授权副主任签发。
  (三)市安委会、市安委办文件,一般印发各区县安委会、市安委会各专业委员会和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必要时可直接印发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除保密需要外,应及时公布。
  (四)市安委会全体会议及专题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主任或副主任签发后,及时印发相关单位。会议讨论的文件,由市安委办提前征求相关成员单位意见并修改完善,按程序报市安委会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同意后提交会议。
  第十三条  工作报告制度。各区县安委会、市安委会各专业委员会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向市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巡查制度。市安委会根据工作需要派出安全生产巡查组,每5年一轮次,对各区县党委、政府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履职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等进行巡查。
  第十五条  考核制度。市安委会每年初对各区县、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内容、办法、程序等按照《铜川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督查制度。市安委会每季度对各区县、市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综合性督查,必要时提请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进行专项督查。具体督查内容、方式、程序由市安委办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督办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市安委会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重大安全风险、重大事故隐患、群众反映突出问题和重点工作任务落实等事项进行督办,必要时提请市政府进行专项督办。具体督办内容、方式、程序由市安委办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约谈制度。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不坚决、不到位,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多发,安全生产问题突出,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区县或单位,市安委会对其主要负责同志或有关负责同志进行约谈。
  第十九条  通报制度。市安委会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各区县和市级相关部门安全生产重点任务、重点工作推进、目标任务完成、安全生产形势、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综合督查、暗查暗访、专项检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等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市安委会各专业委员会可参照本规则,建立完善保障专业委员会顺畅运行的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铜川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细则

 
  一、机构性质
  第一条  铜川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是铜川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的办事机构,在市安委会领导下,负责市安委会日常工作。市安委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相关负责同志兼任。
  二、主要职责
  第二条  市安委办工作职责:
  (一)负责市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二)研究提出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措施建议;
  (三)指导协调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组织实施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综合督查、年度考核等工作;
  (五)组织实施挂牌督办一般或产生较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
  (六)组织实施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工作;
  (七)组织实施对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和市级部门的安全生产年度考核和巡查、约谈等工作;
  (八)承办市安委会举办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市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九)承办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工作制度
  第三条  建立完善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市安委办专题会议、风险分析研判调度会议和联络员会议。会议议题根据市安委会主任、副主任要求或实际工作需要拟定。涉及重要问题的按程序报市安委会主任审批。
  (一)专题会议。根据市安委会主任、副主任要求或针对安全生产突出问题、重大课题,不定期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及专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会议由市安委办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范围由召集人确定。主要任务是研究各级领导同志指示、批示及市安委会工作部署落实措施;协调相关领域或涉及多个部门、多个区县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研究安全生产相关重要事项、重大课题,提出工作措施建议;研究落实巡查、考核、约谈、大检查和专项督查、专项治理等工作措施。
  (二)风险分析研判调度会议。由市安委办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并主持,议题由召集人确定,参会范围为市安委会有关专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各区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主要任务是落实市安委会全体会议工作部署,紧盯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任务、控制指标和重点工作,针对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季节更替、行业隐患、区域风险、企业特点、隐患治理等实际情况,超前强化风险管控和事故预防,采取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切实管用的工作措施,防范风险演变和隐患升级。
  (三)联络员会议。由市安委办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并主持,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市安委会各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区县应急管理局分别确定一名科级干部担任联络员。主要任务是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相关重要文件;协调各级工作部署落实,了解掌握市安委会各专业委员会、市级各行业部门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协调安排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月、综合督查、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巡查反馈意见整改等相关工作;沟通重要工作进展情况,提出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建议。
  第四条  健全督查督办制度
  (一)督办重点工作落实。市安委会会议议定事项,由市安委办研究制定任务清单,相关专业委员会或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市安委办负责跟踪督办落实。
  (二)督办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对发生的一般事故、具有重要影响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省安委会及市委、市政府责成督办生产安全事故开展督办,督办事项完成后,事故调查报告经市安委办同意,由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批复结案,并向社会公布。
  (三)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督办范围包括省安委办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市级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难度大且由各区县主动申请市级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涉及两个以上区县的重大事故隐患、市安委会认为需要市级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市安委办具体组织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相关区县政府负责整改,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市级各专业委员会具体督办,责任单位落实整改要求。整改结束后按程序销号。
  第五条  建立工作报告和通报制度。各区县安委办、市安委会各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和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应将月度、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报告市安委办,重大问题及时报告。未落实报告时限要求的,市安委办每季度进行工作通报。对安全生产重大工作部署落实、典型事故教训、重要工作进展等情况进行及时通报。
  第六条  规范文件审批制度。市安委办文件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市安委办文件起草后,根据需要征求市级相关专业委员会和相关成员单位意见,按程序报市安委办主任或副主任签发。重大事项请示市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审批。
  第七条  经报市安委会同意,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其他相关工作制度机制。
  四、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铜川市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各级政府及其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陕西省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和《中共铜川市委办公室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陕西省实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细则的意见》(铜办发〔2019〕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市政府和市安委会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情形与工作需要,对区县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市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驻铜企业和市属企业主要负责同志,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质询、告诫性约见谈话,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约谈由市政府授权市安委会或市安委会授权市安委办具体组织实施。市安委会组织的约谈,由市安会办承办。
  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具体情形,实行分级分类约谈。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委会主任或授权市安委会副主任根据职责分工约谈区县主要负责同志。
  1. 贯彻落实各级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
  2.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3. 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事故等级达到较大事故的;
  4. 连续发生多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5. 年度安全生产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6. 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委会副主任或委托市安委办主任、副主任约谈区县分管负责同志。
  1. 未按时完成各级部署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的;
  2. 连续发生多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3.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和突出问题,经上级督办或媒体曝光后仍未能及时有效治理的;
  4. 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认真组织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
  5. 不认真对待群众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造成群众上访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6. 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委办主任或副主任约谈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1. 中、省、市安全生产重点工作部署未落实到位的;
  2.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3. 连续发生多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4. 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不力,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5.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和突出问题,经上级督办或媒体曝光后仍未能及时有效治理的;
  6. 没有完成年度安全生产改革任务的;
  7. 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五条  对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安全生产工作问题突出的有关驻铜企业和市属企业,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约谈有关企业的主要负责同志。
  第六条  遇重大活动或重大敏感时期,需调度、督促重大安全保障任务落实的,可紧急约谈区县政府和相关单位负责同志。
  第七条  约谈程序的启动。
  (一)市安委会组织的约谈,由市安委办提出建议,报市安委会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二)相关行业监管部门组织的约谈,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市安委会专业委员会审定后,抄送市安委办备案,启动约谈程序。
  (三)由约谈方书面通知被约谈方,通知书应注明被约谈单位名称,被约谈人姓名、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程序、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等内容。被约谈方应根据约谈事由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教训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第八条  约谈程序的实施。约谈人员除主约谈人外,还应包括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以及组织约谈的相关人员等。视情况也可邀请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有关人员和有关技术专家参加。
  (一)约谈方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通报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
  (二)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约谈人询问;
  (四)形成约谈纪要,报市政府。市安委会专业委员会组织的约谈,约谈纪要抄送市安委办。
  第九条  被约谈方为区县主要负责同志的,区县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等共同接受约谈。视情况要求有关企业主要负责同志接受约谈。
  被约谈方为区县分管负责同志的,所在区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等共同接受约谈。视情况要求有关企业主要负责同志接受约谈。
  被约谈方为市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的,市级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及区县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共同接受约谈。视情况要求有关企业主要负责同志接受约谈。
  被约谈方为有关驻铜企业和市属企业主要负责同志的,其有关下属企业主要负责同志共同接受约谈。视情况邀请企业上级单位或主管行业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第十条  被约谈方应当按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整改措施落实与督促
  (一)约谈方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被约谈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限内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约谈方,约谈方对照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三)落实整改措施不力,连续发生事故的,由约谈方给予通报,并抄送被约谈方的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各区县、市级有关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铜川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提级调查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中共铜川市委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铜发〔2018〕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有关法规规定,市政府对以下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实施提级调查:
  (一)引起公众关注、造成较大影响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含生产经营性道路运输一般事故,下同);
  (二)造成2人死亡,或者死亡和重伤人数合计3人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三)引发严重环境污染、严重危害社会公众安全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四)瞒报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五)其他应提级调查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条  接到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时,市应急管理局应及时提出提级调查建议,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成立市政府事故调查组。
  第四条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市应急管理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市级有关部门、市公安局、市总工会、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和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
  第五条  事故调查组应依法履行事故调查职责,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按期向市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六条  市政府依法依规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
市级有关部门和相关区县政府应当按照市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和处理。
  第七条  提级调查的事故调查报告应在市政府或市应急管理局网站上全文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八条  煤矿、铁路交通、特种设备、电力安全等一般事故的提级调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提级调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铜川市市级挂牌督办治理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推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治理工作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铜川市委办公室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陕西省实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细则的意见》(铜办发〔2019〕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挂牌督办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市安委会对各区县、各行业(领域)内危险性较大、治理难度高、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工作进行挂牌督办、重点督促整改,确保重大隐患得到有效治理。
  重大隐患的判定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执行。
  第三条  挂牌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市安委会挂牌督办:
  (一)由国务院安委会、省安委会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
  (二)省级部门明查暗访或督导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市级开展大检查或隐患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
  (四)治理难度大需由市安委会和市级行业部门协调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
  (五)涉及两个以上区县或多个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且治理难度大的重大事故隐患;
  (六)需驻铜企业或市属企业停产整顿的重大事故隐患;
  (七)市安委会认为需要市级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  挂牌程序
  重大事故隐患市级挂牌督办采取自上而下、逐级下达的办法,按照收集、研判、决定、下达、公示的程序办理。
  (一)收集。市安委办负责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信息收集工作。信息收集渠道以市安委会各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和区县安委会报送为主。市级各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市安委会负有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职责的成员单位、各区县安委会每季度至少报送1次重大事故隐患情况信息,特殊情况及时报送。
  (二)研判。市安委办汇总分析,提出挂牌督办意见。挂牌督办分别实行3个月、6个月、12个月限期整治,要求“立即整改”原则不得超过1个月。
  (三)决定。市安委办将拟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报市安委会负责人审批。
  (四)下达。市安委会负责人批准后,以市安委会的名义向有关区县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通知书应当明确隐患基本情况、行业分类、治理责任单位、属地监管单位、行业督办单位、整改时限等要素。
  (五)公示。市安委办及时在市级主流媒体或市政府网站、市应急管理局网站、微信、微博上公布挂牌督办信息。
  第五条  整改治理
  对市级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按照“一隐患一方案”和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要求,逐条逐项进行治理,确保事故隐患整改到位。
  (一)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排查、防控、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治理方案。方案主要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每月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隐患整改情况。
  (二)行业督办单位。接到挂牌督办通知后,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下达整改指令、强制措施等执法文书。加强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指导、协调和日常监督、检查,协调解决治理责任单位依靠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跟踪掌握隐患治理情况,并将每次协调、检查、督查情况记录在案。
  (三)属地监管单位。各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治理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每月20日前将市级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进展情况报市安委办,直至隐患整改销号完毕。
  第六条  销号程序
  重大事故隐患销号采取自下而上、分级审核、批复的办法。
  (一)企业申请。市级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生产经营单位认为完成隐患整改任务的,驻铜企业、市属企业向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销号申请,其他企业向所在地安委办提出销号申请。
  (二)分级申报。区县安委办收到生产经营单位销号申请报告,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审核,提出销号意见,经市级督办单位同意后向市安委办申报销号。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销号申请,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审核,提出销号意见,向市安委办申报销号。
  (三)批复。市安委办接到区县安委办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销号报告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批复销号,在市应急管理局网站公告。
  第七条  延  期
  (一)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逾期未整改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监管指令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二)隐患整改原则上不予延期,因客观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责任单位应当于限期治理时限届满前10个工作日向督办单位提出延期申请,经督办单位审核报市安委办审查同意后,方可延期。
  (三)延期后仍不能按时限要求完成整改的,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到隐患整改完成方可复工复产,对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第八条  检查考核和保障
  (一)检查。市级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自挂牌之日起,各区县、各部门要纳入重点检查和监管范围,严格落实企业自查、区县检查、市级督查“三级检查”,加大检查督查的频次和力度,指导、督促企业实施整改,及时查处整改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把整改责任、任务和措施落到实处。
  (二)通报。各区县、各部门要及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情况动态,建立信息报送和定期通报制度,交流经验,推进工作。市安委办每季度通报一次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进展情况。
  (三)考核。市安委办将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治理工作纳入全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对重大事故隐患未按期整改的督办区县和部门,在安全生产年度考核时严格检查扣分。对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整改的责任单位,取消评先资格,对隐患整改不力的相关责任人员严格问责;对因隐患整改治理不到位,引发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四)资金保障。各区县应加大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资金投入,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相应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治理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九条  附  则
  本办法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铜川市挂牌督办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审批表等3个附件.doc

 
铜川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 

暗访抽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以下简称三年行动),创新安全生产督查检查方式,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断增强专项整治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三年行动专班办公室把暗访抽查作为三年行动督查检查的重要方式,贯穿于三年行动全过程。
  第三条  暗访抽查坚持“四不两直”,即:事先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重点采取暗查暗访、随机抽查、突击检查、“回头看”复查等方式进行。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家和新闻媒体记者参与。
  第四条  市三年行动专班办公室每月暗访抽查不少于1个重点行业领域、1个区县和2家企业。对事故多发频发的行业领域、地区和企业单位强化突击检查;对市委、市政府和社会各界当下关注的行业领域突出安全问题强化督查;对存在问题和隐患已经完成整改的,对照措施、标准,开展“回头看”复查。
  第五条  暗访抽查要结合三年行动工作部署,重点检查:
  (一)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情况;
  (二)落实各级关于三年行动工作的重要部署情况,全市三年行动“1+2+9+9”各专题、专项实施方案落实情况;
  (三)市安委会季度会议、专题会议对当前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时段三年行动工作安排和措施落实情况;
  (四)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领导班子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风险管控制度落实情况;
  (五)落实属地和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攻坚和市级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
  (六)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一报表三清单”制度落实情况,即:三年行动统计表、重点工作清单、问题隐患清单和制度措施清单落实情况;
  (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整改措施落实和责任追究情况;
  (八)按照市安委会工作部署,需要暗访抽查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暗访抽查应严格工作程序,实行闭环管理
  (一)制定计划。确定工作任务、暗访抽查路线、时间和重点地区及企业单位。
  (二)组织培训。暗访抽查前,组织全体暗查抽查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明确工作要求和任务分工及注意事项。
  (三)暗访抽查。暗访抽查时,按要求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隐患问题,提出的整改要求,并由被检查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四)问题处置。暗访抽查结束后,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和其所在地相关部门反馈检查情况。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依法依规责令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和突出问题及时反馈移交;对典型问题和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五)资料归档。完善检查工作台账,做好抽查检查文字、影音等资料归档保存工作。
  第七条  暗访抽查结果运用
  (一)点评通报。通过安全生产季度会议、三年行动联络员会议或其他相关会议进行集中点评,并定期对暗访抽查结果进行通报。
  (二)约谈考核。对三年行动工作推动不力,隐患排查整改不深入、不到位,逾期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和企业,适时约谈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和企业负责同志。暗访抽查结果作为全市安全生产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诚信记录。及时公开暗访抽查结果,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纳入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管理,符合安全生产“黑名单”条件的纳入“黑名单”管理,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
  第八条  暗访抽查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党风廉政规定,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改进作风,树立良好形象。
  第九条  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暗访抽查,参照本制度执行。

 
  附件:暗访抽查问题隐患反馈移交工作办法等3个附件.doc

  文件解读链接:图解《铜川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网络编辑:郭春
信息审核:张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