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TCXXGK-2021-000229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机构:  铜川市人民政府 发文文号:  铜政发〔2021〕1号
发文日期:  2021年01月07日 发布日期:  2021-01-11 17:17
公文时效:  有效 发布机构:  铜川市人民政府
铜川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铜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
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铜川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01-11 17:17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铜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7日     

 
铜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加强城市垃圾处理费的收缴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推行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陕政发〔2002〕57号)及《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后,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应单独收集,不得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按规定由专用车辆运送到相应地点进行处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前段投放至运往终端处理所产生的收集、中转、运输和处置费用。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分为两个项目,即: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费和垃圾场处置费。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投放点经中转站运往垃圾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收集、中转、运输的费用。
  垃圾场处置费是指垃圾处理场处理垃圾产生的费用。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政府、单位、个人共同承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按照补偿运输和处理成本,保证垃圾处理正常运行的原则制定。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成本变化,报经市政府同意,适时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标准。
  第五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包括交通运输工具)、驻地部队、城中村村民、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缴纳城市垃圾处理费。
  第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主管部门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耀州区(不含新区)、王益区、印台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征收本辖区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征收新区范围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针对不同对象采取相应方法,按月征收,也可经协商同意后按季度或年度征收,具体采取直接征收或者委托方式进行。
  第七条  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持有关部门发放的证件,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审定,可减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一)根据国家政策,对我市低保对象和符合减免政策的残疾人及其他困难群体,凭有效证件予以免收。
  (二)其它按政策规定需减免的。
  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收费主体委托有服务或者管理职能的部门征收,并签订委托征收协议书,收费额的3%作为征收单位的征收费用。
  第九条  各收费主体应使用陕西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陕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陕西省非税收入收款票据》。
  第十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并对被委托单位的征收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由各级收费主体通过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上缴同级财政,纳入预算内管理。具体使用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业务主管部门的申请,按季度或按月垃圾实际处理量,拨付业务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监督,对违反规定乱收费、乱使用的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十三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的行政处罚,被处罚人要求举行听证的,从其规定。
  单位和个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各级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有关要求,做好市、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协调指导和具体实施,逐步探索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宜君县可参照执行本办法或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

  附件:铜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doc

  文件解读链接:图解《铜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网络编辑:郭春
信息审核:张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