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TCXXGK-2021-009069 主题分类:  社会福利
发文机构: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 发文文号: 
发文日期:  2021年09月11日 发布日期:  2021-09-13 14:59
公文时效:  有效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
来源: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1-09-13 14:59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中共铜川市委办公室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

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县委、县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铜川市办公室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11


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关于社会救助工作的决策部署,健全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陕办字〔2021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路,形成以基本生活救助为基础、以专项救助为支撑、以关爱帮扶为延伸、社会力量有效参与的社会救助体系。严格落实各项社会救助政策,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着力点,促进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难群众,织密扎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确保应救尽救、应兜尽兜。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 

1.构建救助大格局。全面建成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救助、急难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综合保障救助格局。 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或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以及临时遇困、生活无着人员,给予急难社会救助。对遭遇自然灾害的,给予受灾人员救助。进一步完善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制度,做到制度健全、政策衔接、兜底有力(责任单位: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各级党委和政府

2.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推进城乡社会救助服务均等化,开展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临时救助业务。加大农村社会救助投入,加强与乡村振兴战略衔接,同步推进城镇困难群众解困脱困,逐步缩小城乡差距。进一步健全完善防返贫监测预警和基本生活救助机制,强化对边缘易致贫户、脱贫不稳定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的动态监测,针对性落实救助帮扶政策。(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各级党委和政府)

3.创新社会救助方式。深化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对社会救助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形成“物质+服务”救助方式。优化简化社会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强化低保审批权限下放乡镇(街道)的监督管理,积极开展e救助”,实施“掌上办、网上办”,及时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提高社会救助工作时效,打通社会救助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市残联,各级党委和政府)

(二)夯实基本生活救助 

4.完善基本生活救助制度。规范完善低保对象认定,将城乡低收入家庭(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按照动态管理原则,定期开展信息核对,确保不漏一户一人。(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级党委和政府)

5.规范基本生活救助标准调整机制。健全社会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结合全市经济发展和财力保障状况合理制定城乡低保标准,以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落实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落实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并按标准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级党委和政府)

(三)健全专项社会救助 

6.健全医疗救助制度。按照国家医保待遇清单要求,统一执行医疗救助待遇政策。结合全省医疗救助待遇调整机制,制定医疗救治实施办法和经办规程。将重大疫情医疗救治医保支付政策纳入医保支付制度改革,不断完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做好医疗救助和其他应急救助的衔接。做好统筹地区医疗保障待遇一站式结算,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扩大直接结算覆盖地域范围。构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为主体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梯次减轻困难群众的就医压力,加强医疗救助同其他社会救助、慈善救助的衔接,减轻困难群众就医就诊后顾之忧,出院后随访率达到100%。对医疗救助对象采取动态认定核查,不断完善核查机制,定期将认定结果推送医保部门。及时做好救助待遇保障工作。(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各级党委和政府)

7.健全教育救助制度。对在各类教育阶段就学的低保、特困及贫困等家庭学生以及因身心障碍等原因不方便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残疾未成年人,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和实际情况,开展多样教育救助,实施好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等学生资助政策,做到公办民办学校全覆盖,困难学生得到及时救助。落实高等教育阶段国家奖助学金、助学贷款等资助政策。对于因身体、家庭经济状况等原因不能到校就读的适龄残疾儿童,通过送教上门、入学资助等方式,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残联,各级党委和政府)

8.健全住房救助制度。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等实施住房救助。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优先通过配租公租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予以保障。加强农村低收入人口住房动态监测,对大数据比对等各渠道反馈的隐患信息开展房屋危险性评定,对评定为C级和D级危房的,通过危房改造或其他有效措施,保障其住房安全。(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各级党委和政府)

9.健全就业救助制度。准确掌握社会救助对象就失业状态及就业创业需求,在“陕西省就业援助服务管理”系统中做好记录和动态更新。每年开展“春风行动”“就业援助月”“民营企业招聘周”等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对社会救助对象实行重点扶持,优先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按规定落实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政策,确保零就业家庭实现动态“清零”。对实现就业或接受扶贫开发项目取得收入尚不稳定,且已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低保家庭,实行“渐退帮扶”政策,城市可按原政策给予6个月的低保,农村可按原政策给予12个月的低保,残疾人低保家庭在此基础上可适度延长,最多延长至18个月。(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各级党委和政府)

10.健全受灾人员救助制度。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调整优化市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和条件,完善重大自然灾害应对程序和措施,进一步加强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和调配,丰富储备方式,重要物资前置下沉,有力有序应对重特大自然灾害。坚持“分类救助、重点救助”原则,保障受灾困难群众10小时内得到基本救援救助。统筹做好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自然灾害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各级党委和政府)

11.发展其他救助帮扶。根据城乡居民遇到的困难类型,适时给予相应救助帮扶。加强法律援助,依法为符合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帮助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生活困难当事人摆脱生活困境,为涉刑事案件家庭提供救助帮扶、心理疏导、关系调适等服务。做好身故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为其减免相关费用。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工作,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保障,做好与社会救助政策衔接工作。(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法院、市民政局、市残联,各级党委和政府)

(四)完善急难社会救助 

12.健全临时救助制度。落实《铜川市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逐步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优化简化急难型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开通“救急难”绿色通道,落实“先行救助”“分级审批”规定和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对有特殊重大困难的,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及时启动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机制,通过“一事一议”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做到应救尽救,及时施救。(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级党委和政府)

13.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压实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责任,履行站内照料职责,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建立健全寻亲服务长效机制,做好身份信息不详人员的寻亲工作。完善源头治理和回归稳固机制,落实长期滞留人员落户安置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积极为走失、务工不着、家庭暴力受害人等离家在外的临时遇困人员提供救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级党委和政府)

14.做好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工作。将困难群众急难救助纳入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期社会救助政策措施和紧急救助程序。简化审核审批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影响程度,适当提高低保、特困人员救助等保障标准。对受影响严重人员发放临时生活补贴,按规定及时落实响应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强化对特殊时期困难群众的保障力度。(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医保局,各级党委和政府)

(五)促进社会力量参与 

15.发展慈善事业。动员、引导慈善组织加大对社会救助的支持力度,对参与社会救助的慈善组织落实税收优惠、费用减免政策。加强社会救助志愿服务队伍建设,积极发展志愿服务组织,促进社会救助领域志愿服务发展。(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级党委和政府)

16.引导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通过购买服务、政策引导、成立社会工作协会等方式,为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支持引导志愿服务组织、社会爱心人士开展扶贫济困志愿服务。加强社会救助志愿服务制度建设,积极发挥志愿服务在汇聚社会资源、帮扶困难群众、保护弱势群体、传递社会关爱等方面作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各级党委和政府)

17.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完善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政策措施,规范购买服务流程和内容。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为农村分散供养特困老人和农村留守老人提供探视服务。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资金,按照《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从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者社会救助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提取比例不超过上年度中央和省社会救助补助资金总额的2%,在当年可用社会救助专项资金中安排使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级党委和政府)

(六)深化“放管服”改革 

18.建立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完善困难群众急难问题快速响应机制,充分发挥急难问题快速响应服务队作用,进一步完善健全“救急难”主动发现报告机制,畅通“救急难”绿色通道,使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各村(社区)“急难问题快速响应服务队”每月至少召开1次研判会,对发现的群众困难事项及时研判、上报,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救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级党委和政府)

19.全面推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乡镇(街道)经办机构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根据申请人困难情况、致贫原因,统筹考虑家庭人口结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刚性支出等因素,综合评估救助需求,提出综合实施社会救助措施意见,并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办理或转请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办理。(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级党委和政府)

20.优化审核认定程序。推进低保、特困、临时救助审批权限下放乡镇(街道),授权乡镇(街道)履行审核确认权限的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监督指导。简化民主评议程序,推广非接触式救助服务,充分运用“互联网+社会救助”,利用“e救助”微信公众号平台,实现社会救助事项“掌上办”,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救助事项申请、办理等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级党委和政府)

21.健全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机制。依托社会救助动态监控系统和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利用“智慧城市”平台共享人社、公安、税务、医保、养老、公积金等部门数据,为开展社会救助服务提供支持。统筹推进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充分发挥信息核对作用,夯实精准救助基础,不断提高社会救助精准率。(责任单位: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各级党委和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把社会救助作为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一件大事和第一民生工程来抓,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列入各级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推进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定期研究协调解决社会救助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统筹推进社会救助改革,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织密筑牢民生保障安全网。

(二)落实部门责任。民政部门承担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牵头统筹职责,负责基本生活救助;教育、人社、住建、卫健、应急管理、医保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相关专项社会救助;财政部门根据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需要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做好各项社会救助资金保障。公安、人社、税务、养老、公积金、市场监管等部门单位要积极协助民政部门开展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实施信息共享,切实形成工作合力。 

(三)提高基层服务能力。夯实基层经办服务能力,按照社会救助对象数量、人员结构等因素完善救助机构、合理配备相应工作人员。村级至少设立1名社会救助协理员,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社会救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关爱基层救助工作人员,提供履职需要的必要保障。加强业务培训,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素质高、对困难群众有感情的社会救助干部队伍。

(四)加强监督检查。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监督管理,不定期对社会救助资金管理进行专项检查,对挤占、挪用、截留资金等问题,坚决依法依规追责问责。加强对各类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作风建设切实解决群众反映救助政策落实不到位、时效性不强问题。完善容错纠错机制,对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已经履职尽责且能够及时纠正的,可以依法依规不予问责或免于问责。

(五)加大宣传力度认真总结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新亮点和新成效,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大力宣传社会救助领域的政策文件、创新做法、成功经验、先进典型及优秀个人,不断营造“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浓厚的舆论氛围。


网络编辑:朱良
信息审核:何江艳